广西省南宁市倾斜摄影测绘资质

2024-06-08 广西测绘资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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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哪里查询

之一部分政策法规类

1.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广西省南宁市倾斜摄影测绘资质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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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7)《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2.近年来自治区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

第二部分确权登记类

3.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 *** 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5.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的规定,“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7.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2019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8.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费吗?

由 *** 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除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 *** 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1.宅基地合法取得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 *** 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13.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 *** 、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 *** 、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 *** 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 *** 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5.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 ***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7.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1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 、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 、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 、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 *** 、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 *** 、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 *** 、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9.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办理。

20.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 *** 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 *** 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21.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22.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3.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4.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5.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 *** 审核,报县级人民 *** 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6.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 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 *** 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三部分权籍调查类

27.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围?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8.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 *** 包括哪些?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的要求,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9.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的模式上,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模式结合开展调查。

(1)模式一:村(居)委会为主,技术单位技术指导。对于已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要求各地压实村(居)委会责任,利用1:2000正射影像图或者实景三维模型,由村(居)委会负责农户基础资料收集、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指界确权、材料初审、数据录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落实村(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电脑、 *** 连接、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打印复印机、摄像头等信息化设备。技术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同时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2)模式二:技术单位为主,村(居)委会配合。对于没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村(居)委会人员不具备能力独立开展权属调查的,由技术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利用仪器测量宗地界址和房屋边长,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村(居)委会配合,农民群众参与,逐户收集核实权属来源资料、身份证明等资料。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30.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31.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坐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32.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 *** ?如何选取合适技术 *** ?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 *** 。同一地区可采用不同的 *** 相结合开展测量。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或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 *** ,获取界址(房角)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房屋面积。

(2)对于没有权籍调查数据,或现有权籍调查数据不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 *** ,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权籍调查底图。有土地测量成果但没有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的(包括已发土地证部分),也要全部进行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采集相关数据。

(3)对已开展过权籍测量,或前期规划等部门已进行了建设项目用地界址测量、竣工测量,且成果经检核符合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引用其成果。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现势性强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分辨影像或者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地籍图,图解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相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激光雷达、激光点云等新技术新 ***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测量。

33.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丈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 *** 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面积。

34.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第四部分数据汇交类

35.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6.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倾斜摄影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需要航空测绘甲级资质广西省南宁市倾斜摄影测绘资质,但是这个需要乙级两年后才能办下来。总共下来两三百万。建议 ***

基础篇—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按照现行测绘资质标准分类,第二、三项就是测绘航空摄影(专业子项分为: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子项分为: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测绘航空摄影是指在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等)上安装航空摄影仪,从空中对地球表面进性的摄影,其目的是我了获取指定范围内、一定比例重叠度的航空影像。

摄影测量是利用光学或数码摄影机摄影得到的影像,研究和确定被摄物体的形状、大小、位置、性质和相互关系的一 门科学和技术。 摄影测量的基本原理是建立影像获取瞬间像点与对应物点之间所存在的几何关系。

(1)按研究对象分为:地形摄影测量和非地形摄影测量(近景摄影测量);

(2)按摄站位置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面摄影测量。

遥感泛指通过非接触传感器遥测物体的几何与物理特性的技术。简单的理解即遥远的感知, 主要是回答观测目标是什么(定性),分布在何处(定位),有多少(定量)的问题。

测绘航空摄影作为一种测绘手段,其主要关注的焦点是地物的几何位置关系,主要 *** 即摄影测量(还包括机载激光扫描、机载侧视雷达等手段),而摄影测量作为测绘航空摄影的一种数据获取方式

遥感技术为摄影测量提供了多种数据来源,从而扩大了摄影测量的应用领域;摄影测量成熟的理论与 *** 对遥感技术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航空摄影仪主要分为胶片航摄仪和数字航摄仪两种,目前已数字航摄仪应用较为广泛,几种常见的数字航摄仪见下表:

数字影像的分辨率:影像分辨率是决定影像对 地物识别能力和成图精度的重要指标。 对于数字航空影像或航天遥感影像而言,影像分辨率通常是指地面分辨率

一般以一个像素所代表地面的大小来表示,即地面采样间隔(GSD), 单位为米/像素。 值得注意的是影像分辨率并不代表能从影像上识别地面物体的最小尺寸。

卫片与航片的区别:卫片:幅宽大、畸变小、成本小、更新快,分辨率低。

卫片解译工作:即获取遥感图像三方面的信息:目标地物的大小、形状及空间分布特点、目标地物的变化动态特点。

两种途径,一是目视解译,二是计算机的数字图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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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测绘资质专业范围有哪些

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海洋测绘: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 ;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

地图编制: 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测绘资质---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一、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的时候,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 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申报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测绘航空摄影专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测绘航空摄影专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4台(套)

乙级技术装备: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合计2台(套)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无人飞行测量采集系统:至少同时具备飞行平台和航摄传感器(包括相机、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3、专业测绘航摄仪及其他测绘传感器:包括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航空重力仪、机载SAR。

         4、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3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2人、中级工程师4人、初级工程师6人,测绘相关专业18人

2.乙级测绘航空摄影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15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3人,测绘相关专业9人

七、测绘航空摄影专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承揽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项目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更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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