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2024-06-15 甘肃测绘资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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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9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混凝土构件厂(以下简称构件厂)、建筑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设备水平、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等综合性指标。第四条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的资质由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省建筑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质审定第五条 下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定:

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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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凡在省内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省建设委员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属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我省主管的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查批准后,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第七条 省内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经营范围后,由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并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零星建筑队不属建筑施工企业范畴,不予审定资质,不能承担新建、改修、扩建工程,不得被介绍跨省施工。零星建筑队应按规定在其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发给《施工证书》,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小型工程的内外装修、房屋修缮,传统农房建造和提供劳务。第九条 构件厂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建设委员会或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一级构件厂须经省建设委员会审定,二、三级构件厂须经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地(州、市)审查发证后,须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试验室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所在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和等级评定意见,报省建设委员会审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和试验室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报出晋升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可以适当提前。第三章 资质检查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促使其不断提高、完善资质条件和依法经营。第十三条 资质年检实行自检与审检相结合和分级检查的原则。

中央在我省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省属和省级有关部门所属的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其他等级和非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年检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负责。

一级构件厂和所有试验室的年检由省建筑管理站负责。二、三级构件厂的年检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负责。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在认真自检的基础上,如实地向年检部门报送年检报告、《经营管理手册》和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构件厂、试验室已经获得的资质等级与相应的资质标准相对照,实际达到水平情况及相应的资料;

(二)当年施工项目的情况(项目名称、投资、面积、结构、层数或工业厂房跨度等);

(三)当年施工、构件生产、试验项目的质量情况,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情况;

(四)当年的经营活动情况(有无越级经营、转包或接受转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况);

(五)当年突出的建设业绩。第十五条 年检部门要对受检单位的资质、经营活动和建设业绩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加盖公章、汇总归档。受检单位对年检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经检验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确定等级,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级。发现较大问题需做其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识,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 *** 其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其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第六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全省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 *** 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业务协调;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出版的管理。第五条 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对测绘活动,都应当提供方便,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各种测量标志,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甘单位所属专业测绘单位,承担本系统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由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承担本系统业务范围以外测绘任务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测绘单位从事经营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第八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审查核准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测绘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等需要变更或者测绘单位撤销时,应当向原测绘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经营测绘业务的单位,经营范围需要变更或者歇业、停业时,还应当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测绘单位承担下列范围的测绘任务时,施测前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一)布设国家四等以上的平面或者高程的大地控制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积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

比例尺面积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万 1∶2.5万(平方公里)24620 25 100

(三)航空摄影测量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四)编制出版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地理图、专题地图和图集(册);

(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涉外项目的测绘。第十条 省外测绘单位来本省承接测绘任务,应当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测绘资格证书》,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接受测区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业务监督。

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或者与国(境)内、省内有关测绘单位合作承担测绘任务,必须持我国 *** 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行业收费标准收费。第三章 测绘技术管理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和其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甘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测绘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全省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甘肃省兰州市建设工程测绘资质归口管理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基础测绘或者重大测绘项目,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及测绘技术标准。

专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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