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3.1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840-91规定的公式计算:
ALrBLCQDcmc/)25.0(/50.02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居住区中有害气体小时浓度限值,mg/m3;(参照以色列标准)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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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根据当地平均风速及企业污染源结构,由GB/T3840-91表五查取,本工程计算参数见表4-6。
表4-6 工程计算参数
污染物 源强Qc 标准Cm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
HCl
0.16kg/h
4.0mg/m3
470
0.021
1.85
0.84
110m
经计算得出卫生防护距离L=110m,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正常生产时,该项目使用有害气体生产单元(皂化车间)与周围居住区之间应有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拟建厂址500m内无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为防止由于生产设备非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本环评建议厂区周边的居民住宅尽量远离本项目厂区建设,以保证居民身体健康。
正常情况下
苯乙烯在正常情况下的排放量是0.675t/a排放速率为0.28kg/h
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5.0mg/m3,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表2-13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0.675t/a
0.28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0.45t/a
6000
备注: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
5.0mg/m3
,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非正常排放情况
B、非正常排放情况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14。
表2-14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非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4.725t/a
1.97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4.5t/a
6000
鉴于该项目建成运营后必须对活性碳进行定期更换催活,从经济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总排放量4.725t/a
该公司拟在稀释工序对挥发的苯乙烯采取吸收塔冷凝回收,罐装工序罐装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密闭措施,然后通过集气罩收集含苯乙烯
废气引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并且在排气筒口安装JH-XW型活性碳纤维有机废气吸附-催化氧化装置加以处理后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详见表2-11至表2-14。
医院卫生防护距离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要求镇(乡)医院、卫生院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