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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1、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
2、规章名称: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72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 *** 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一致。
3、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之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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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共有4级资质:(一)一级: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从事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竣工面积30万平米以上;连续5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上一年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颁布的一项政令,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
4、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5、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房产测绘规划,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协调地籍、房产测绘工作。
6、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遇到房屋面积误差:如果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签约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会根据“多补少退”的原则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共二十八条。其中之一条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1、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购房人要求查询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的,开发商不得拒绝。房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在测绘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或测算失误而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压价竞争的,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