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
关于2022年甘肃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时间还没出,但是可以根据2021年的通知大概推测在9月左右。
2021年通知内容: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导致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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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
(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
(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
(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五)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 *** 、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开发各类地图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内容表示的有关规定。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有中国地图图形的地图,要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国界线,不得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
(二)禁止标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地理信息;
(三)禁止标注军事单位,国防、军事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布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未公开的机场、机关、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不得出现违背民族政策和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和变更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组织编制、更新、维护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地图集(册)等公益性地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涉密测绘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内部用图”字样或者密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第十二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如实表示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内容,对主要的自然地理和人文要素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地图内容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第十三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 *** 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国务院、省人民 *** 没有公布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绘制本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 *** 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画法图绘制;
(二)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 *** 对行政区域界线有争议的,在绘制行政区域界线时,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画法绘制;
(三)注明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依据和来源。
大家给我介绍一个单位 我是2010年毕业生 测绘专业的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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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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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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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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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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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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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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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之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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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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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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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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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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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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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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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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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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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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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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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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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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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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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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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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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之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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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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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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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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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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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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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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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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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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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之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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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之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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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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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广东省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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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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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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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勘察研究院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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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海测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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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
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广西之一测绘院
广西第二测绘院
广西航空遥感测绘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地图院
桂林市测绘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海南省
国家测绘局第七地形测量队
国家测绘局海南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局第四航测遥感院
重庆市
国家测绘局第五地形测量队(四川省第二测绘工程院)
重庆市勘测院
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重庆市房屋勘测院)
四川省
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四川省之一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三大地测量队)
四川省第三测绘工程院(国家测绘局地下管线勘测工程院)(国家测绘局第六地形测量队)
成都地图出版社
四川省遥感信息测绘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
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
四川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
四川省煤田测绘工程院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绘工程大队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
四川省地震局测绘工程院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贵州省第二测绘院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院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贵州省之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第三测绘院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测绘院
云南省
云南地矿测绘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航测遥感信息院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
云南省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图院
云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昆明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 自治区
*** 自治区测绘局测绘大队
陕西省
国家测绘局之一大地测量队(国家测绘局精密工程测量队)
国家测绘局之一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地形测量队(陕西省第三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中心
国家测绘局之一航测遥感院(陕西省第五测绘工程院)
西安地图出版社(陕西省第六测绘工程院)
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地震局第二监测中心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陕西工程测绘院)
西北有色金属测绘院
西安市勘察测绘院
宝鸡市勘察测绘院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交之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公路勘察设计院
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西安中勘工程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国家测绘局陕西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陕西测绘资料档案馆)
西安国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勘察测绘院
甘肃省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甘肃省测绘工程院
铁道之一勘测设计院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勘查院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甘肃总队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地图院
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青海省
青海省之一测绘院
青海省第二测绘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青海省地矿测绘院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青海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宁夏 *** 自治区
宁夏 *** 自治区之一测绘院
宁夏 *** 自治区第二测绘院
新疆 *** 尔自治区
新疆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新疆第二测绘院
新疆地矿测绘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地震测绘研究院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部新疆 *** 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
新疆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