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16 甘肃测绘资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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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需要什么资质?

问题一:办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停车场申办审批表;

甘肃省兰州市停车场设计与测绘资质2023(实时/更新中)

2、建审验场合格证明书;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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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车场的设置车位、标志牌、进出口等硬件设施的施工设计图及交通组织图;

5、办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红线图的复印件,或与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关系证明和用地协议;

6、申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7、法人授权停车场责任人的证明;

8、管理员登记备案表;

9、责任人和管理员身份证、暂住证的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二张。

(注:所有复印件盖申办单位公章。)

问题二:请问开停车场都需要什么部门批准 您好!开停车场需要经过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批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等。谢谢阅读!

问题三:地下车库5万平米以上需要什么资质 你做车库,还是别的

问题四:开办一个私人的停车场要找哪个部门 一、办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1、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提前备好如下材料:

(1) 如是产权人自行经营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停车场车位示意图;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报批申请。

(2) 如是产权人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或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企业)经营停车场,除备齐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

2、相关备案材料的办理说明(材料统一要求为A4纸大小):

(1) 营业执照:

A. 无论是产权人直接经营或是委托管理,均需在持有了具有“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时才可进行下一步专项审批,如停车场经营方企业并非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则需前往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停车场经营”增项。

B. 经营企业如需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区所属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

C. 经营企业如需在一个区内经营多个停车场,则只需持有已办好的所属区的具有停车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前往市政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经营专项审批即可。在此后,还须持市政管委的审批结果前往已批准的经营停车场所在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D. 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将会查验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 注册税务登记证:

企业应于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30日内,注册税务登记,届时填写《税务登记表》前,需准备并报送如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外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委批件的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或企业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印章(公章和财务章)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需变更税务登记,需前往所属地税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填写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报送下述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的复印件1份、其他与申请和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购领发票卡、印章(公章和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3)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均可于开发商处要取复印件。(准备开办停车场的,原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于报批前期,经营企业应请专业交通设施公司对停车场统一规划设计,对各项交通设备设施基本完善后,由设计公司出示停车场平面图一份,图上应标明车位号、位置;地面行车方向及反光镜、防撞护角等交通设施。

(5) 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经营企业经营车场的目的及性质,需备出经营企业的相关管理设施及制度章程和安全预案等,如:出租/售车位协议(空白文本),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车辆事故安全预案等。

(6) 报批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写明停车场的直接经营企业,所在地址等相关信息等。如:占地面积(如停车场分地面与地下或其它需分开注明占地面积)、车位数量、停车场设施基本形式、停车场负责人、联系电话、落款直接经营企业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7) 关于委托书:

即授权书。草写只需注明委托和接受委托企业名称与委托事宜即可。

3. 送往市政管委报验(以北京市为例):

(1) 经营企业登记表:

携带之前所述材料前往经营企业所属区市政管委进行报验时,会被要求填写《北京市××区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一张,依表内内容填写即......

问题五:大型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1,到交管局申请批准。 2,到工商局去申请注册,要交管局批准。 3,去物价局定价。就是那个牌子,是交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发的。

问题六:物业管理的停车场需要办执照吗 30分 首先:要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分好几种情况,是配套建设的立体停车库还是临时占道停亥位还是规划的地上专用车位或者地下专用车位。按《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占道停车位的停车收益在刨除物业企业付出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外的部分属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停车场是专门营业用还是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基础上对外开放增加收益用,一般来说后一种情况不需要办执照。

有物业企业的资质即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停车费。

问题七:申请办理停车场或违章停车场需要哪些审批流程 停车场也分为几大类:一是赢利性公共停车场,二是处罚车辆停车场,三是事故处理停车场。

可以根据现有场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确定它的用途,如果用作后两种的话,首先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也需要到物价部门备案,取得工商、税务执照之后,再到所在县区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准停手续,交警大队审批之后再到地市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办理最终准停手续,如果有地磅等计量设备的话还需要到质检局备案。处罚车辆停车场和事故处理停车场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由县区交警大队和基层中队负责。

作为处罚车辆停车场的话还可以作为交通稽查和公路稽查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公用停车场,有的地区也需要单独再到交通和公路及城管部门办理准停手续。

作为普通公共盈利停车场的话,属于街道和马路边的停车场的话,除了办理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也需要到交警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其他地方设置的赢利性停车场的话,办理完工商、税务和物价手续外只需要到交警部门备案。

问题八:参与停车场招标需要什么公司资质 停车场招标具体要招标的内容没有说清楚,如果是施工建设的招标,投标方应该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资质。

问题九:销售停车场设备需要什么资质? 我也是做停车场的管理设备的,也是刚做这不到半年。一开始什么都没有只是自己开发,就是打电话在网上找。还有就是公司有自己的网站客户也会直接打电话过来。慢慢积累客户

问题十:注册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什么手续 核名(某某停车场有限公司),到交通委备案审批,办照、刻章、代码、税务、银行、会计、营业,北京的点我

求: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停车场

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城市要按照 *** 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停车场。城市停车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七条 各城市要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停车场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将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街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扩)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位,以供乘客及时乘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施划新的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路内停车收费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停车场的具 *** 置、泊位数量和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单位及城市中心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对原规划为停车场(库),但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当地人民 *** 应强制恢复其停车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公示牌、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公开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在当地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位的决定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完善公共停车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停车收费定价和调整办法,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应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部门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发票,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引导建立行业服务评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条 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 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停用、改建停车场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停车场设计图需要什么资质

合格证明。出停车场设计图需要进行建审验场,所以需要有合格证明的资质。停车场是指供停放车辆使用的场地,可分为暖式车库、冷室车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四类。

兰州市人民 *** 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二条中“停车场”修改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之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四、将第九条中“补建”修改为:“增建”。五、将第十一条中“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停车场设施原审批部门”。六、将第十二条中“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逗号改为句号。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业主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

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八、将第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九、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将第十六条中“机动车停车场”修改为:“停车场”。十一、将第十七条之一款修改为:“市、县(区) ***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于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需提供前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第五项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十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非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驾驶证、残疾证,享受单次免费停放四小时的优惠政策,超过四小时的部分,应当按标准计费。”十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十七、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确需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 *** 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管理。”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将第(三)项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停车场管理系统安装需要哪些资质?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就是合同额的大小。有的一套两套的根本不需要资质,但与其它系统一起安装就要看合同额了。

首先,在设计停车场管理系统方案时我们要考虑到以下三点:1.停车场面积大,车位多,如何快速方便停车和取车;2.提高停车场的安全工作,包括车辆安全、人员安全;3. 车流量大,提高停车场的使用率,避免拥堵;

解决 *** :

1.进出口管理系统,为了能使车辆快速进出场,提高车场的运行效率我们可以分为固定车主和临时车辆进行区分。

2.图像识别系统,防盗措施,图像识别系统通过进场图像和出场图像进行对比检查,又筑起了一道防线,杜绝盗车的发生,达到防盗车的作用;而该系统会对进出车辆图像进行存储,做到有据可查,避免了人情车的进出。

3.车位引导系统,以方便快速停取车,车位引导系统目的是使司机特别是在外来车辆司机能快速、准确的找到车位,避免迷失方向,节省时间。这里也可以考虑安装方向寻车系统,方便司机取车,提高车场档次。

4.安防系统,保障车主安全,地下停车场不安全因素很多,可在停车场内布控监控摄像机,在管理中心对车场进行监控,以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快速处理。又因停车场面积较大,可设立巡更点,安排保安人员进行巡查,以保障车辆安全和司机的人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也可增加灯光设计,减速带、道闸防砸功能等一些基础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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