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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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2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务院《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测绘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引导、支持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推动军民融合,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成果应用,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 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测绘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除依法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第八条 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九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向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设立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设置地的县(市、区)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 *** 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