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
(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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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
(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
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
(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
(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
(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
(五)省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及测量控制网;
(二)本行政区域内大比例尺基本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
(三)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本级 *** 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基础测绘需要分解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组织。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组织州内跨县(市)大比例尺基础测绘的,由州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原则定期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大地控制网10年复测一次;
(二)基本地形图,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线至少4年更新一次,农业地区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确定的局部重点地区按需要及时更新。第八条 市辖区不单独分区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经费按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使用者应当合法使用,不得以复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计划,使用 *** 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提供,促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投入。第三章 其他测绘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电话
兰州市房管局(现名称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31-8463901。
局各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区号为0931)如下:
(一)办公室办公电话:8480682传真:8489263
(二)人事科办公电话:8462843
(三)政策法规科办公电话:8489378
(四)财务科办公电话:8463910
(五)审计督查科办公电话:8465465
(六)信息科办公电话:8463826
(七)行政审批科办公电话:4818022
(八)综合规划科办公电话:8461022
(九)项目管理科办公电话:8463837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办公电话:8465471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8456630
(十二)房产开发科办公电话:8464214
(十三)房政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333-8242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办公电话:4607695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办公电话:4607333-8266
(十六)住房保障科办公电话:4607685
(十七)物业管理科办公电话:4607052
(十八)城市建设科办公电话:8409030
(十九)村镇建设科办公电话:8461920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办公电话:4539192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办公电话:4539191
扩展资料:
一、局机关办公地址
按照市 *** 统一安排,自2019年11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办公场所将由城关区甘南路701—1号伊真大厦22-24层和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14层迁移至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5-6层,邮政编码:730000。
二、机构职责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 *** 工作部门,整合了原“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和原“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的相关工作职能。2019年2月19日下午,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挂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 *** 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业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监管全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监管各类资金。
(三)负责拟订全市住建行业的各类标准、定额和参数,并监督执行。
拟订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监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监管城市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负责征收建设行政事业性规费。
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维护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
(五)负责全市村镇及小城镇的建设管理。
指导编制全市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村镇和小城镇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及试点建设。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前期工作。
会审投资额度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
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
(七)负责主城区内主次干道、桥涵、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运维和管理。
监督指导主城区内供热、供气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监管全市建筑市场,指导各类建设活动。
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负责全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
监管进兰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各类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资质资格。
核发管辖范围内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九)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认定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
组织并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监管房产开发和交易市场。
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格。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备案。
指导区县监管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在兰单位及市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审批、监管全市房改资金。
(十二)负责管理国有直管公房。
组织评审房屋征收预评估结果。
负责对区县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行为实施备案管理。
负责发布全市房屋征收信息。
(十三)负责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工作。
负责全市建设领域重大技术的引进和创新。
负责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负责对绿色建筑推广、评价标志申报及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
(十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
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五)负责对全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不包括市政设施建成后的行政执法)的监督。
(十六)负责市 *** 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十七)负责完成市委、市 *** 和省住建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 维稳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系统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干部培训、人才服务、老干部服务、职称资格、党建党务、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全市住建行业地方性法规和市 *** 规章草案。负责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绩效管理、 *** 采购、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监管等工作。
(五)审计督查科。
负责对住建领域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督办。负责对局系统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对局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六)信息科。
负责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安全维护。负责对外开展舆论宣传。负责 *** 舆情的监测、应急和处置。负责新闻信息的采集、核准和编发。负责网民留言的协调办理。
(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审核。负责发放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许可证。负责制定和完善局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流程。
(八)综合规划科。
负责拟订住建领域各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报综合年报。负责拟订保障房年度计划和城建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储备。负责搜集整理行业内各类综合数据,汇总编报各类统计报表。牵头协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
(九)项目管理科。
负责组织各类项目的前期筹划、方案设计、资料收集和评审。负责研究编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技术评审。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核和报批。负责重大项目的包装和协调实施。负责组建和管理行业内各类专家库。
(十)勘察设计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负责征收规定权限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对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登记。负责对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进行专项备案登记。负责核准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核准备案。负责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监管全市建筑行业和预拌混凝土行业。负责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 *** 、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发规定权限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管进兰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负责核查认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处罚。负责管理全市从事建筑活动各类企业的资质、资格。
(十二)房产开发科。
负责兰州地区房产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核发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对房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年度检查。负责跟踪管理房产开发项目建设动态。负责出具商品房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核验证明。负责监管全市建设单位规划道路代征、代拆。
(十三)房政管理科。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管理修缮全市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处理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十四)住房改革和发展科。
负责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管理及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住房租金调整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产权比例的界定和审核。负责监管和使用房改资金。
(十五)房产市场监管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监管全市商品房预售和销售行为。负责测算房屋重置价格、房屋租金标准。负责监管房屋租赁、买卖和抵押行为。负责管理存量房产交易资金。负责房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负责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十六)住房保障科。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和售后管理。负责拟订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七)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核准和备案。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监管。
(十八)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办法、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占用、开挖、养护、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的审批。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桥梁)行驶的审批。
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及监管。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燃气经营停业歇业许可。负责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城市供用热设施的方案审核。负责核发供热许可证。
(十九)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村镇、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技术审查和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住房质量安全工作。参与全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申报。监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年报编制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二十)安全质量监管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管理直管公房安全。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包括供水、节水和排水)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十一)建设科技科。
负责住建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的评估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和评价标识申报。负责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备案登记。负责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科技项目的鉴定验收、推广应用及对外技术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考资料来源: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测绘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
目前我国测绘管理体制的问题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本末倒置,严重低估野外劳动人员的价值,严重低估一线生产人员的价值!主要表现如下:
一、地方 *** 重视不够,对工程测绘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 *** 过度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工程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工程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工程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工程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 *** 缺乏对工程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工程测绘的作用,工程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程测绘行业管理混乱,存在无证测绘和违规测绘情况
1.无证测绘
有测绘资质证但超出证载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测绘任务,同样属于违法测绘。
存在借证、卖证的测绘行为,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损害工程测绘单位和工程测绘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便。
2.违规测绘
在工程测绘市场上,存在以下违规测绘情况,一是无标准,无规范和图式,或不懂标准测绘,个别从事工程测绘的企业和个人,连最基本的测绘规范和图式都没有,其行为难以符合工程测绘要求,二是明知有标准但为了偷工减料而不去执行标准,此现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产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行业,个别企业在提供的基础图件中为了节省开支,甚至出现将1/1000图放大后当1/50、1/100图使用,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用户提出违法测绘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测绘单位和个人强化或简化某些数据,对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如位置、高程、深度、长度、面积等任意放宽标准。
3.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
由于工程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工程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特别是当前部分地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测绘、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图,出现重复投资、重复测量,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4.测绘人才队伍不均衡、结构不合理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工程测绘投入少,造成工程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同时,工程测绘人才结构不合理。我国工程测绘队伍大多为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测绘队伍,缺乏高素质全面能型的领军人才,一线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测绘事业的发展。
5.缺乏开发、创新能力
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程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工程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存在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等问题,特别是造成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此外,工程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件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整个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