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下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等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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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对城镇及独立分布的大型工厂、矿山所进行的控制测量、地形测绘数据、图件;
(五)省内普通地图集、基本地理挂图等;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工程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等。工程测绘项目中所形成的属于基础测绘内容的成果,应按基础测绘规定划分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分级汇交制度。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州及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副本和目录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目录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国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在本省内从事测绘活动所产生的测绘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由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保管,不得损毁和丢失。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的,应当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省外单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决定。能当场审查作出决定的,应即时审批。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与申请人签订使用协议。基础测绘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权、准予使用的范围和方式等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的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只限于获得许可的法人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编辑、出版、 *** 、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确需复制的,必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原密级管理。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和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注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测绘成果公开出版发行的,依照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向社会提供服务,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 *** 测绘项目。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是什么?
1、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