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如何界定和保护地理信息产权;如何更大限度地实现地理信息共享,以便发挥地理信息的经济价值;如何处理民族经济文化特色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例如:
- 地理信息产权姓公还是姓私;
- 地理数据的公开与保密;
- 地理数据的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
- 地理数据有偿使用的 *** 定价与市场调节价;
- 地理信息产业的竞争与垄断;
- 民族经济文化特色与世界经济一体化。
社会公共功能理论在地理信息共享立法原则的确定中至少有下列三个方面的应用:
-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必须能够反映公共功能的社会发展规律;
- 体现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 地理数据基础设施应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联合建设的原则。
为使地理信息共享法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必须在地理信息共享法规范中规定—系列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这就是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制度。有些学者建议,我国地理信息共享管理可实行如下重要法律制度:
- 地理信息登记制度;
- 地理信息许可证制度;
- 地理信息评估制度;
- 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地理信息的基金制度;
- 地理信息的契约制度;
- 地理信息有偿共享与无偿共享相结合的制度。
来源: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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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https://www.osgeo.cn/post/1cd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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