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地理信息的共享法

2024-05-09 GIS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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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范围内,美国社会信息化程度较高,信息产业化发展较快。有关信息立法的起步也较早,包括信息和信息技术的法律己有200多个,仅1979~1982年,美国在国际远程通信和信息政策方面的立法 就有近百其管辖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均居各国之首。美国《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行政令包括:

  • 定义;
  • *** 机构对发展协调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领导权;
  • 发展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站;
  • 数据标准工作;
  • 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框架;
  • 数据获取的合作伙伴关系;
  • 范围;
  • 申明。

行政令明确规定“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是协调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 *** 机构”,要“建立国家地理空间数据交换站”,实现“地理空间数据的公开访问”。为推动国家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行政令明确规定了地理数据文件标准化、空间数据交换站、国家数字地理空间数据框架的制定和建立的时间表,同时也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做了大致安排。行政令指出,“各机构必须不断投资进行各自地理空间数据的收集和生产,所获数据将加入交换站,以便里广泛地使用”,联邦地理数据委员会要“更大限度地与州、地区、地方 *** 以及私人企业、其他非联邦组织合作,共同分担冇关费用,提商获取与本命令相符合的地理空间数据的效率”。美国总统的行政令对于实现美国地理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推动联邦、州、地区和地方 *** 对自然资源的合理有效的管理和利用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内外的地理信息的共享法

新中国成立后曾先后发布了一些关于地理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加速了有关部门信息立法的步伐。例如:

  • 1988年,中国科学技术蓝皮书第四号: 《信息技术发展政策》、《标准化法》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
  • 1989年,《渕绘成果管理规定》。
  • 1990年,《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图形法》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专利法》和《测绘法》。
  •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 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气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 1995年,《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1996年,《计算机信息 *** 国际信息网管理暂定规定》、 《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中国公众多媒体通汛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 *** 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电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1998年,《计算机信息 ***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暂行规定》和《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 1999年,《气象法》。

来源:开源地理空间基金会中文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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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https://www.osgeo.cn/post/16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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