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测绘公司名单
序号 单 位 资质 会籍
1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甲 会长单位
2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 甲 秘书长单位
3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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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甲 理事单位
5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甲 理事单位
6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7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8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9 广东省地图出版社 甲 理事单位
10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甲 理事单位
11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12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13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甲 理事单位
14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乙 理事单位
15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乙 理事单位
16 广州港航道工程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7 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8 广州市公信城市建设测量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9 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20 广东省广州航道局航道工程与测量队 乙 理事单位
21 增城市国土局地籍测量队 乙 理事单位
22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 乙 理事单位
23 广州海维空间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很好!
1.广东省地质测绘院是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理事,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该院原名为“广东省地质局测绘大队”创建于1958年,是国家测绘局之一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是广东省地质行业唯一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测绘事业单位。
2.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创建于1958年3月,隶属广东省地质局,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国家甲级测绘队伍。该院技术力量雄厚,现有高新技术人员350人,其中测绘高级工程师20人,国土高级工程师2人,测绘工程师45人,国土工程师5人,环境工程师1人,城市规划师1人,注册测绘师7人,注册城市规划师2人;拥有先进的GPS、全站仪、水准仪、绘图仪、扫描仪、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测深仪等300多台套,拥有MAPGIS、ARC/INFO操作平台及相关建库软件,南方CASS系列、广州开思、清华山维等数字化成图软件150多套,拥有2台海德堡对开胶印机、直印系统等设备。下设广东省地质测绘研究院、广东省新九洲电脑图文有限公司、测绘分院、制图分院、勘查规划分院、信息工程分院、地图印刷分院。能承担工程测量、地形测量、控制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航测内(外)业测量,地籍测量及建库、工程线路及管道测量、变形测量、数字化地图编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建库,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高标准基本农田、城镇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广告创意设计、电分输出,各类地图、画册印刷、精装等业务。
资质
3.该院拥有国家测绘5项甲级资质和5项乙级资质,国家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和广东省 *** 采购定点印刷单位资质等一批证书,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CMA认证。
广东测绘资质现场审核通过没通过会告知
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公开原则,测绘资质审查结果应当公开,审核结果会告知。测绘资质是测绘专业必须具备的资质,资质等级为甲、乙两级。2021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5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检查组,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检查组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检查组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x50cm或者50cmx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