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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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 *** 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公
安
民
政
类
1
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
定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 *** 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 *** 、
*** 、 *** 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 *** 、 *** 、 *** 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 *** 、
*** 、 *** 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 *** ***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 *** *** 法〉办法
》和《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财
经
类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林业
和园林局实施)1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2市级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国土房管局3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市建委
4城市道路设计审批5中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市水务局
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7
设置排污口审批
由环保部门审批时
,征求水务部门意
见。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8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
印证核发
市城管委9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
10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
利用限额指标核定
11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
绿地、生产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14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审批市档案局
1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
*** 、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
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广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16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4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 *** (市法制办
实施)1
广东省人民 *** 行政执法证申领
审核
市经贸委
2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3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市教育局
4
民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的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5民营科技企业核准 市公安局
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出台相关后续措施后遵照
执行。市民政局
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
存款账户的审批
市财政局
8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的审
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9
预算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
算限额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0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1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概算及决算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2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核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4
由财政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
、资产处置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5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综合评
分法的价格权值调整的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6
***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17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
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
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
年金方案审批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
管。
18部门预、决算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19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国土房管局
20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21
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
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环保局
22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
物初审
停止实施后,限制类进口
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
废物审批程序进行,市环
境保护部门出具监管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初
审取消后进口废物加工利
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报
省环境保护部门告知性备
案。市建委23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交委(市公路局
)
24
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审核
该事项属省级审批事项。
25外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初审 市农业局(市海洋
渔业局)
26
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
区活动的审批停止实施后调整部门职责
性管理工作。27
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禁捕
的怀卵亲体水生动物苗种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28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
船审核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
责性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
29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
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
请。30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初审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1
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实施企业资格的审核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32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3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
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
34
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35
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核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36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
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37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
省属单位除外)
38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有限广播电视站审批
39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实施主体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物价局
40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
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41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
价格待广东省定价目录修改后
一并实施。市林业和园林局4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安全监管局43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市民防办
44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
批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5修改)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的决定
(2013年1月15日广州市人民 *** 令第90号公布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 *** 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 *** 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 *** 规章的决定》修改)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 *** 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 *** 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 *** 要进一步转变 *** 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 *** 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 ***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 *** 令
(第38号)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 *** 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现予以公布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 *** 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市 *** 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市 *** 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 *** 及市 *** 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 *** 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 *** 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均要报市法制办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将实施编号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审批、备案的效能。
附件:1.市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 ***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 *** 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 *** 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省 *** 第四轮审改工作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
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1
市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97项)
实施主体 编 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市 *** (市民政局实施)gz0011001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市 *** (市国土房管局实施)gz0011002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 市 *** (市农业局实施)gz0011003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市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gz001100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gz001100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市 *** (市林业和园林局实施)gz0011006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gz001100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 *** (市安全监管局实施)gz0011008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市 *** (市侨办实施)gz0011009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用途调整、改变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gz0111001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gz011100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gz0111003 *** 投资项目审批 gz0111004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经贸委(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局)gz021100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教育局gz0311001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 *** 令
(第178号)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 *** 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温国辉
2021年1月31日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 *** 职能,市 *** 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对于下放事项清单中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作为实施主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订相关法规的立项建议。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各区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实施单位实施清单事项名称承接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市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2.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2行政许可市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3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4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5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延期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6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7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8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9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10行政许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其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他行政权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或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4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包含减轻、免除责任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广东省广州市取消测绘资质单位备案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7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8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9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21行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