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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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二、办理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
三、颁发电子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后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对于纸质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电子证书。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