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

2024-06-07 广东测绘资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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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15日表决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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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68项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 *** 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68项)

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取消的

许可事

项序号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备注

法规

序号 法规标题

 通过时间

1

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

1990年

4月20日

1

市人民 *** 对在中山纪念

堂等特定场所举行 *** 、

*** 、 *** 的批准

第九条 申请在中山纪念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英雄广场

、黄花岗烈士墓园、天河体育中心、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海珠

广场举行 *** 、 *** 、 *** 的,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在广州市举行 *** 、

*** 、 *** 的许可手

续,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 *** ***

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 *** *** 法〉办法

》和《广州市 *** 游

行 *** 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办理。2

广州市养犬管

理规定

1995年

11月30日

2

市公安局对在非限养区开

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

(档)的批准第十七条 在非限养区开设犬只养殖场、销售店(档)的,

须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卫生设施、防疫设备是否合格进行审

查并报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

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诊

疗服务的批准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报经市畜牧

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动物诊疗许可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申领。3

广州市殡葬管

理规定

1998年

2月18日

4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生

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

单位和个人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

市、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经营。

5

民政部门对公墓、骨灰堂

(楼)的经营者发布经营

性骨灰堂(楼)、公墓广

告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公墓、骨灰堂(楼)的经

营者不得发布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

4

广州市水上治

安管理条例

1999年

8月6日

6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从事娱乐业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一条 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

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7

水上公安部门对在当地水

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

属业的《特种行业经营许

可证》的核发第二十二条 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

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

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

流动收购点。

5

广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

1994年

1月20日

8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砍伐

路树、铲除花草的批准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必须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

行驶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

(二)超过限高、限宽、限长、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

桥梁、隧道和渡口码头;

(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

、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四)砍伐路树、铲除花草;

(五)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上款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在批准前应征询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砍伐路树的许可手续

注册测绘师不再与测绘资质挂钩,是真实的吗?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确定脱钩了,新的资质管理办法还没出,应该是在十月份出台,但是会逐步执业,签字盖章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 *** 令

(第178号)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 *** 第15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温国辉

2021年1月31日

广州市人民 *** 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 *** 职能,市 *** 决定将18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实施,其中22项采取下放方式,165项采取委托方式;收回13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对于下放事项清单中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后方可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作为实施主体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法定立法程序提出修订相关法规的立项建议。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此前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各区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

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类别实施单位实施清单事项名称承接单位备 注1行政许可市 ***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广州开发区管委会1.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2.仅限于市、县设立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2行政许可市 *** 丁级测绘资质核准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落实3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4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5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延期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6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7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8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9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仅包括:1.非跨区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核准10行政许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图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其他行政权力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华测绘外国组织或个人办事机构备案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及时协助当事人办理网签手续或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3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分支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4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包含减轻、免除责任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7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8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19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卖人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行政处罚区房屋管理部门(不含南沙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相关法规规定后下放区实施21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广东省广州市城区规划测绘资质取消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 *** 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5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x50cm或者50cmx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取消测绘资质备案流程

1、填写申请表并准备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可能的补充材料。

4、若审核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资质证书。

5、若审核未通过,可重新提交申请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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