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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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广州测绘公司名单
序号 单 位 资质 会籍
1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甲 会长单位
2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 甲 秘书长单位
3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4 广东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甲 理事单位
5 广东省地质测绘院 甲 理事单位
6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7 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8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甲 理事单位
9 广东省地图出版社 甲 理事单位
10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甲 理事单位
11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12 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甲 理事单位
13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甲 理事单位
14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乙 理事单位
15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乙 理事单位
16 广州港航道工程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7 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8 广州市公信城市建设测量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19 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20 广东省广州航道局航道工程与测量队 乙 理事单位
21 增城市国土局地籍测量队 乙 理事单位
22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 乙 理事单位
23 广州海维空间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乙 理事单位
无测绘资质企业可以利用测绘成果资料进行经营活动吗?
不可以,测绘资质设立的原则之一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所以没有测绘资质是没有资格接触测绘成果的资料的,所以你需要办理测绘资质之后才能进行测绘的经营活动
公司已成立未获取测绘资质,可以从事测绘工作吗?
不可以。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方可。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它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定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