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测绘资质分级的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类
分《通用标准》、《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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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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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 *** 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省 *** 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95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39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 注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
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2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3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
按照粤府[2004]126号文办理
4
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5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6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核
7
原油销售仓储、成品油仓储批发经营资
格审核
8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9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0
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11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12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核
13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 1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15
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者报废处理审
核
1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 注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18设立拍卖企业核准
19
省管权限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危险化学品项目
实施审批)
20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审核 2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2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23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
配审批
2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
射试验审批
25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2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27
审查、报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28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省
教
育
厅
29
中外合作办学审批
广州、深圳[市中外合作办学(非学
历教育)审批仍按照省 *** 第125
号令的规定,由广州、深圳市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0 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立项、审定核准 31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认定
32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设置审核33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34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审核、变更及
注销审核
35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36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 注
省
民
族
示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37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与合并审
核
38印制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核 39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40br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它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定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