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行

2024-06-03 广东测绘资质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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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行,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行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广东省广州市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实行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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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市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 *** 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它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定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基础测绘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 *** 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经济建设部门测绘力量和测绘资料的作用,正确使用测绘资料,推动测绘技术进步,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国土厅是广东省人民 *** 组织和管理全省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在我省经营测绘工程的省外单位和集体测绘单位,但不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以及测绘个体户,均应接受省国土厅的业务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布测国家一、二等大地控制,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测制连续满幅的面积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1∶5千地形图,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1∶1万地形图,以及按规定需建立四等以上控制测量的大于1∶2千(含1∶2千)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区(以下简称限额以上)要向省国土厅报送技术设计书。

(三)在向各主管部门报送测绘计划,统计年报的同时,应抄报省国土厅。第四条 测绘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制度。省国土厅对各专业系统和地方测绘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各专业系统内部的专业测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归口管理;各县(市)的测绘工作由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县根据需要可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第五条 省国土厅测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规;

(二)组织制定全省测绘行业规划和发展纲要;

(三)负责管理各经济建设部门限额以上的测绘业务组织测绘行业的计划协调和技术业务协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对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五)组织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及其它测绘设施,负责改造、加密全省大地控制网,组织测绘、编制和出版经济建设所需大面积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题地图;

(六)管理国家基本测绘资料,组织编纂全省测绘资料目录,审查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

(七)负责全省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查和管理;

(八)协调和统一申报全省各经济建设部门的航空摄影及遥感计划;

(九)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统计和综合分析全行业的生产、技术、经济资料;

(十)组织培养测绘技术人才,开展测绘科学研究,鉴定重大测绘技术成果,协助科技干部部门评定和办理中、高级测绘技术职称;

(十一)协助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和地籍管理,以及审核地图上的行政区域界线;

(十二)负责对外测绘技术业务合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涉及外经、外事的测绘业务。第六条 市(地)、自治州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各单位和所辖各县的测绘业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收集、发放和管理测绘资料;

(二)组织开展城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测绘工作;

(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政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测绘工作;

(四)负责维护和管理本地区的测量标志;

(五)组织市(地)、自治州、县图的修编更新及各种专业图的编绘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所属各县辖地界线在地图上的标绘与处理;

(七)对经营性测绘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条 县(市)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市)内的测绘业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县(市)属区、乡、镇和各单位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收集和提供测绘资料情报,对经营性测绘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县(市)地图现势资料的收集与标绘,组织修编更新县(市)、区(镇)地图;

(三)负责全县(市)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协助开展地籍管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县(市)内区、乡、镇的界线。第八条 各单位在进行限额以上的测绘工作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国土厅同意外,应采用全国统一的坐标和系统、高程系统和国际分幅与编号。

区级以上城镇范围内的正规测图,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国家的或独立的)、高程系统和图幅分幅。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地区,坐标系统可采用假定的,但应保持与国家统一系统的内在联系。第九条 凡在我省开展经营性测绘业务的省内外勘测单位与测绘个体户,都必须向省国土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许可证,凭测绘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测绘工程。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者,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申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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