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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之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第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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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六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青海省西宁市办监督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计委的立项批复文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监理中标文件、监理合同。
4、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暖卫项目负责人、电气项目负责人)一览表,证书盖章确认。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批准书及复审结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纸-套。
7、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含外墙外保温专项方案)。
8、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范围经营。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额到相应的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管理费。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可不实行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主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 *** 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西宁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之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更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 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办理资质评定委托前,先登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 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了解网上办理委托资质评定的方式和要求,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
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按本文后附的《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填制说明》,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附件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附件二)。
企业应确保其填报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并能即时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竣工项目过程资料)原件。
省安防协会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在线审查并确认资料合规后,通过传真与企业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合同格式和内容由各省资质评价机构依据合同法,参照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提供的合同范本制定。
按照评定合同规定,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评定程序:
1.组建评审组,网上审查企业资料,并与企业沟通,确定现场调查相关事项的安排,包括企业资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2.评审组实施现场调查,编制企业资质评定报告,需要时赴工程现场作见证评审。
3.技术专家审定评审结论。
4.资质评价机构审核资质评定结论并报批。
5.省安协批准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6.省安协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7.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1)技术专家审查一级资质初评。
(2)通过资质评定信息网公示一级资质终评信息,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现场调查时,资质评审员的主要工作:
1.核查企业有关证件的原件。按资质评定标准要求,逐条查证并记录企业信息。判断企业能力表现与资质评定标准之间的符合性。
2.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保登记证、GB/T 19001认证证书和主要竣工项目的工程合同及验收文件等原件,由企业制成电子文档,评审员查验后带回。不具备条件的,将复印件带回,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3.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正式文本的签署。
现场调查时,企业须提供全部竣工项目的完整过程资料原件。
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应在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终评应在收到省安协初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完成。
现场调查发现的不符合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经企业确认。一般不符合可与企业沟通,允许其获证后纠正,年审时验证;严重不符合的有效纠正和纠正效果验证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认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严重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发予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
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采用防伪技术统一设计印制,颁证机构填制颁发。
资质证书上的主要内容有安防工程企业信息和资质信息。
资质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常规情况,颁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正本资质证书和副本资质证书各一件。若企业需要,可增发最多四件副本证书。企业需要副本资质证书的件数,须在资质评定合同中确定。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经评定合格,颁发相应级别证书,交回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只准许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 *** 。资质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和投标。
经查证确认企业存在租借、 *** ,或涂改、变造资质证书行为的,撤销其资质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后果严重的,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经查证确认企业通过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违规评定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将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
因破产、倒闭而歇业或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构。
丢失资质证书的,须先在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书。
资质年审
获得资质证书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资质评价机构。报告的主要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常规监督方式是年审,年审周期是一年。年审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二个月内完成。
省安协组织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年审计划,适时与持证企业沟通,做出年审安排。
获证企业在线提交《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附件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及附表(见附件五)。
省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对资料合规性进行检查,受理资质年审委托,
评审员评审、专家审定、资质评价机构审核、省安协批准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年审重点是评审一年来企业发生的变化对其保持所获资质的影响。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年审内容还包括:验证一般不符合纠正效果,纠正无效的按严重不符合处置;检查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关于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对企业资质保持的影响。
资质年审过程的时限要求与资质评定相同。
年审合格的,颁证机构在其正本资质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并记录,换发副本资质证书,以确认企业资质保持有效。
年审不合格的发予不合格通知。
逾期未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再委托资质评定,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该失效证书,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通报证书失效或撤销资质的信息。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应重新评定其资质,已进行现场调查的可采信其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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