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图出版质量,保护地图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编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工商标名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及其地理底图(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广告、商标、展览、电影、电视、宣传画等所用的地图的编制、出版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图出版工作。第四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 编制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编制内部地图应在图右上角注明内部地图字样。第六条 从事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的,必须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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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编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七条 编制刊登广告的地图(册、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编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应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 *** 批准。
编制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经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 *** (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编制地籍和房产地籍图,由市(地)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 *** 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县级以上人民 *** 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县级以上人民 *** 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县级以上人民 *** 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省人民 *** 批准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第十一条 使用他人地图编制或改编、翻译、编辑其他地图的,应当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或订立合同。
测绘单位需进行地图数字化的,应经原地图著作权人许可并订立合同。第十二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应将试制样图一式二份送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直单位编制地图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对审核合格的,发给福建省地图审查登记号。第十三条 编制地图应注明下列内容,但广告、商标、展览、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图除外:
(一)编制者、编制单位名称;
(二)底图的来源,测绘成果的截止时间;
(三)地图上国界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资料及来源;
(四)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登记号。第三章 地图的出版管理第十四条 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地籍图、房产地籍图、全省性地图(册、集),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其他出版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出版分工范围,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第十五条 本省出版社出版外省地图的,应持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号等有关文件材料,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出版地图有哪里送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
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之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 *** 、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 *** 、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碰纯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 *** 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 *** 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信吵穗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滑卜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知道福建省测绘资质单位的名单以及等级?急
福建省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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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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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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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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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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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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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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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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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测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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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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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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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土地资源勘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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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土地规划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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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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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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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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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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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农科土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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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丙级
南方测绘仪器福州分公司
丙级
福鼎县土地局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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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旭日房产丈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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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测绘公司需要哪些证书?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