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测绘资质监督

2024-06-07 福建测绘资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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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福州市测绘资质监督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谁知道福建省测绘资质单位的名单以及等级?急

福建省测绘院

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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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甲级

福州市勘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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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甲级

中国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甲级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甲级

福建省港航局勘测中心

甲级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甲级

福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级

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厦门闽矿测绘院

甲级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乙级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乙级

福建省航务救捞工程处

乙级

福建海洋研究所

乙级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中心

乙级

泉州市闽东南测绘院

乙级

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

乙级

漳州市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

龙岩市勘察测绘大队

乙级

三明市测量队

乙级

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乙级

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

丙级

化学工业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丙级

福建省房地产发展中心

丙级

福州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丙级

福建水口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咨询)中心

丙级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丙级

闽清县土地管理局测量队

丙级

长乐市城建测绘室

丙级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处

丙级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丙级

厦门市同安区测绘管理站测量队

丙级

福安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丙级

宁德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宁德市土地测绘规划队

丙级

石狮市规划设计室

丙级

晋江市建委测绘队

丙级

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丙级

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单 位 名 称

测 绘 资 质

联 系 人

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测量队

丙级

泉州市泉港区测绘队

丙级

漳州市公路勘测设计所

丙级

漳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龙海市建设规划测绘队

丙级

南靖县测绘队

丙级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龙岩市土地勘测规划所

丙级

龙岩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丙级

明溪县城乡规划测绘队

丙级

长汀县规划测量队

丙级

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测绘队

丙级

永安市土地测量队

丙级

尤溪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丙级

三明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三明市土地资源勘察队

丙级

沙县土地规划测量队

丙级

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

丙级

邵武市龙探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市陆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商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勤鑫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银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丙级

福建省潘洛铁矿

丙级

闽江大学地理科学系

丙级

厦门佳图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丙级

石狮市利民房地产测绘服务队

丙级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丙级

惠安县宏图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泉州市汇高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建专测绘技术中心

丙级

泉州市水文测量队

丙级

龙岩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丙级

福州农科土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所

丙级

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丙级

南方测绘仪器福州分公司

丙级

福鼎县土地局测量队

丁级

武夷山旭日房产丈量有限公司

丁级

福建省人民 *** 关于印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条 为明确测绘管理有关事项,根据《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的次年度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三条 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项目进度。(1)项目名称:地区、等级或比例尺、工作种类、用途;(2)任务总量;(3)要求完成期限;(4)进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计完成数、本年计划数、外协;(5)承担单位和经费。

(二)测绘工作量。(1)工程:综合工序、等级或比例尺;(2)实物工作量;(3)定额工日工作量。

年终统计除具备前款内容外,还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测绘人员。(1)部门及单位;(2)年末职工总数;(3)测绘技术人员:按职称分类、按专业分类。

(二)仪器设备。(1)部门及单位;(2)外业仪器(其中高精度及中远程的单列);(3)内业测图仪器;(4)印图设备;(5)其他。第四条 进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所称的航空摄影,其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测绘局申请,由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后,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航空摄影实施计划申请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

(二)摄区名称;

(三)航摄面积;

(四)航摄规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摄影时间;

(六)成图:比例尺、幅数、 *** ;

(七)航摄及成图目的;

(八)摄区标图:摄区范围和经纬度。第五条 各市、县次年度地籍测绘计划,应于十月底前报省测绘局、省土地管理局,两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计划。省测绘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六条 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平面控制网,应采用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与国家网进行联测,但在一个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内必须采用统一的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七条 本省公开地图由省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除可以出版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外,不得出版其他公开地图。

公开地图有关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形图》绘制。

凡本省编印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应将其印刷图(一式二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第八条 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重要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重要测绘项目设计书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测量设计;

(二)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设计;

(三)地籍测绘设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设计;

(四)各种普通地图、地图集、地图册和专题图集编辑设计;

(五)下列城镇地形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图测绘设计:

比例尺1∶5000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测绘设计。第九条 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将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报送省测绘局。

省测绘局有权对各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仪器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的。

经监督检验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测绘产品,由施测单位负责修测或重测。第十一条 凡本省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业务的测绘生产单位必须经过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测绘业务。

《测绘许可证》收费,按省物价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由测绘生产单位向有权审查测绘资格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隶属各厅(局)系统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其测绘业务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地(市)、县的测绘生产单位,由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2002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满足各项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业务(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是: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

(三)各种工程测量;

(四)海洋测绘;

(五)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各类境界测量及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图集的编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 *** 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工作。

专业部门的测绘工作在省测绘局指导下,由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第六条 从事测绘业务,实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本省测绘任务的,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第二章 测绘计划、技术管理第七条 全省测绘年度计划和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计划或项目计划及年终统计,报送省测绘局备案。

省测绘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计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凡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应按国家《关于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局,并申请办理航空摄影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凡需在军事禁区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完成有关省界、市界、县界、乡界、镇界和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由省测绘局组织测绘。第十一条 本省地籍测绘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籍测绘工作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省测绘局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并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外国人或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涉及的外方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的,必须将项目计划报送省测绘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编印公开出版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应于印刷前将样图报省测绘局审批。印刷图应报省测绘局备案。

编印出版专业地图的,其专业内容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凡在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悬挂或在报刊上刊登以及通过电视播放的各类标有国界线的示意地图,应报省测绘局审核。第十五条 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在一个城市区域内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必须统一。第十六条 承担本省测绘业务的单位,应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和重要项目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专业部门测制的测绘成果,必须经过其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条 本省各单位凡已完成的有关测绘科研新成果、新技术的项目,报省科委、省测绘局备案。第十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所列测绘业务的,应持有《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资格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测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本省测绘项目的,须持有权机关发给的《测绘资格证书》,向省测绘局登记,并应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须凭《测绘资格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但必须到测区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 测绘人员在测区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擅自翻阅、抄录有关测绘成果的,测绘人员有权予以拒绝。

如何理解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首先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意思是基本制度。

2、其次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最后统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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