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测绘资质租赁协议

2024-06-17 福建测绘资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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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测绘资质收几个点

借用测绘资质按合同金额1到3个点收取费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借用资质,就是投标人自己不具备或没有投标资质。投标人为了能够投标,借用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

办理测绘工程工程测量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门办理

1. 测绘资质申请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业务单位法定证明,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资质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设备的证明,省级测绘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设备验证单位出具的验证证书;(4)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测绘效果和材料档案管理系统信息;(7)测绘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资料。

福建省福州市测绘资质租赁协议

2. 测绘资质审批周期从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到收到证书,最长35个工作日。(1)提交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确定是否受理或补证资料;(2)受理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任务日)作出资质审批决议;测绘资质证书的无效期不超过5年,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提出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以上就是测绘资质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审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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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厂房、仓库、商业及办公等用房的租赁(包括以房屋进行联营、承包、投资、入股名义变相出租房屋和柜台出租,但不包括单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房出租给职工、居民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屋租赁活动进行监证管理。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计划生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向房管部门申办《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产权凭证;

(三)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房管部门自受理申办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出租许可证》:

(一)不具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危房或不符合建筑物安全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九条 房屋租赁应当向房管部门办理监证手续,租赁双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许可证》;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明;

(三)外来经商人员务工须有雇用单位证明、劳动部门《务工许可证》及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节育证明书;

(四)外地驻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须持福州市人民 *** 或福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约文本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合约内容应当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装饰、设备;

(二)房屋的用途;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数额和交付办法;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解除合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 租赁合约经房管部门监证后,出租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租赁合约未经房管部门监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核发《暂住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租赁监证,必须缴纳监证费。由房屋出租人按租金总额的2%以内向负责监证的房地产交易所一次性缴清。第十三条 房屋租金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指导租金,实行市场调节。对合约租金高于指导租金的,按合约租金征收税费;对低于指导租金的,按指导租金征收税费。第十四条 租赁期届满,租赁关系自然终止。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双方应持租赁合约及双方的申请,到原监证机关办理租赁关系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房屋不得再次出租。第十五条 租赁期届满,房屋仍需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租赁双方应在一周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续租手续。期满出租人需要收房的,承租人应按时搬离。第十六条 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

(二)出租人有监督承租方按规定使用房屋的权利;

(三)租赁期满出租人有终止合约、收回房屋的权利;

(四)出租人应按章纳税和及时修缮房屋;

(五)出租人应承担产权纠纷责任。第十七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租人有按照合约使用房屋的权利;

(二)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维修房屋自然破损的权利;

(三)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

(四)承租人应爱护房屋,不得随意拆建、改建、扩建;

(五)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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