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用地红线图测绘资质要求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8 福建测绘资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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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资格出土地测绘红线图吗

没有资格

土地测绘是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测绘室和住建局测绘室测绘,代表 *** 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村委会是没有资格出土地测绘红线图。

如何办理红线图

福建省福州市用地红线图测绘资质要求2023(实时/更新中)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简单说就是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红线图审核或审批办理规程:

1、项目经办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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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窗口初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交分局业务科室;

3、分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会办,形成会办意见向市局报批;

4、在规定时间内,市局接受到分局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会办记要发到分局;

5、分局根据市局记要相关规定和要求形成答复意见或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转交到窗口;

6、窗口联系经办人取走答复意见或红线图及设计要点;

红线图的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局审批时间。

扩展资料:

1、用地红线图。项目用地四址红线图,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办理土地使用证。

2、征地红线图。项目需要征地的红线,国土部门报批用。有时与用地红线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3、用地补偿红线图。用于给群众的补偿,要把一些边边角角,甚至道路用地等等划入,一般都大于用地红线图、征地红线图。

4、拆迁红线图。用于拆迁,是拆迁范围的红线,只要把需拆迁的建筑物划入,其他要求不是太严格。

5、管线红线图。

6、选址红线图。主要用于项目初选和讨论研究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 *** 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 *** 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 *** 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 *** 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 *** 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 *** 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 *** 。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 *** 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 *** 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什么?

国家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将测绘资质分为12个专业。不同专业对人员仪器设备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级工程测量专业为例:

一、通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3、质量管理: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

4、档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

5、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6、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工程测量丙级标准:

6、测绘及相关专业人员:8人(中级3);

7、测绘设备:

(1)GPS接收机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3)水准仪2台(S3级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绘图仪1台。

拓展资料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百度百科

测绘资质分级

名字即电话,资质参谋王工

简单说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

每个级别对人员、仪器、办公场所、可作业范围的要求是不同的!

其中乙级、丙级可以直接新注册也可以升级资质

甲级的只能升级!不能新办!

征地需要向国土局提供哪些资料?在征地申请前需要进行测绘吗?需要哪些测绘成果图?

建设一个全新的工厂企业,建设前期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3项,竣工验收阶段有5项。其中:

?一、建设前期行政审批事项。

1、选址、红线。项目供地后,业主须先至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划定用地红线图。须提供的相关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 *** 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纸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说明申报原因、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设想的申请报告,并由国土规划建设局提供同意选址的函件。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选址结束后,业主应立即委托有资质设计院进行厂区总平布置设计,并确定用电、用水、通讯需求。

2、基建立项。计委办理基建立项手续,所须提供的材料包括:经发局建设项目申请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者开业证明(复印件)、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复印件及扩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3、环评审批。环保局环保监督管理科,办理时限3-10个工作日(登记表3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报告书10个)。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概况和平面图、红线图、选址意见书、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或建筑使用功能确认函、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有资质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含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或有资质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含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登记表或报告表或报告书在环评初审阶段确定。

4、总评审批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须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 *** 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与选址是系同一人可不提供)、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1:500)一式八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份、立项批文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限于新设立企业法人在选址阶段未提供的项目)、 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总评审批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前的地质勘探工作,待地勘报告出来后,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图后(由设计院负责委托),由规划局组织进行管综(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会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5、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局建审科,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提供的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 *** 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建筑方案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电子申请表、立项批复、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图及会审纪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方案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文件一式三份(含绿地系统系统平面图、交通系统平面图、透视效果图原件,审查后退还二份)、方案设计阶段电子图形文件1份、提供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面积统一核算表(含功能分类)原件、环评意见;现状地形情况复杂的,应提交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一式一份;

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进行消防设计方案审核、防雷设施施工设计图纸审查和人防审批。

6、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大队,办理时限7-30个工作日(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一般工程项目(含装修)7个工作日)。需要提供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红线图原件、建筑施工蓝图(含建筑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水池和泵房详图、建筑、水、电、暖通及相关的燃气施工图)、工艺流程图文说明;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交建筑消防设计专篇。

7、防雷设施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气象局防雷检测中心(龙山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建施图纸总说明、电气总平图、电施 *** ;正立面图(高层)、防雷产品说明书及相关证件、防雷产品施工大样图、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防雷设计修改意见(领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后提交)。

8、人防审批。市 *** 人防办。须提供的材料包括:立项批文、红线图、人防异地建设申报表(人防办领取)、建施图两套。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建审科,1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申请表、申请报告、规划局签发的规划建筑红线图(加盖规划建筑红线边界章)原件、限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人防部门审查意见函原件,人防部门审查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一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书原件,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图三套(含绿地系统平面图、交通系统平面图)原件;施工图阶段电子图形文件(光盘或软盘一份)、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面积统一(含功能分类)核算表原件、

“建筑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建筑方案设计会审纪要”(按规定须联审的项目)、涉及征求相关部门后,应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随后,应至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务,并至招标办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即工程发包备案。同时,因供电公司设备招标采购时间较长,应先至供电公司办理用电开户手续。

10、用电开户。其中有高压开关柜业扩流程办理时间为42个工作日、无高压开关柜业扩流程办理时间为32个工作日(以上时间均不含设备招标采购时间)。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用电申请表及工程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明细表、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联系电话。另外工程项目基建用电须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建筑方案设计批复等证件,建筑总平面图、用电设备明细表、综合管线资料、变配电设备设计资料、近期及远期用电容量等。

供电公司内部流程:客户到供电所申请(1天)---〉供电所勘查、初定供电方案(2天)---〉营销部(2天)---〉生计部(500kVA及以上,1天)---〉调度所(500kVA及以上,1天)---〉公司领导(1天)---〉供电方案答复客户(2天)---〉设计所设计、预算(无高压开关柜8天,有高压开关柜10天)---〉项目部组织图纸会审(无高压开关柜2天,有高压开关柜4天)---〉设计所收取设计费(1天)---〉工程公司预收工程款(1天)---〉物资公司组织设备招投标采购(无高压开关柜25天,有高压开关柜30天)---〉工程公司组织施工、备表(含中间检查,无高压开关柜7天,有高压开关柜10天)---〉装表(无高压开关柜,供电所负责安装,1天;有高压开关柜,计量部负责安装,2天)---〉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供电所送电(4天)。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工科,5个工作日。须提供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立项批文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土地使用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盖审查单位章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备案表(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平面规划图(原件)、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情况表(原件)、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单(原件)、施工合同(原件)、

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无监理工程)、监理合同(原件)、监理备案表(原件)(有监理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建设工程建设资金调查表(原件)、人防批准文件(原件)[工业项目暂缓(除重点项目外)]、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环保审核意见书(原件)、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外来施工队伍单项工程入境备案登记表(原件)、五大员及特种工登记手续、项目经理随带本人身份证及项目经理证(具有专职安全员B证)办理登记手续、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定额测定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计生登记表(城区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及备案材料、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消防大队,12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等)、加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的自验合格证明文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申请消防验收,还应提交施工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还应当提交监理单位监理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经原审核机关同意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 *** 人办理的,应当提交 *** 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理事项和权限。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局监督管理科,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报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划局规划技术管理站,1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原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意见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批准的施工图(含批准变更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竣工地形修测图三份(应由有资质测量单位测量并加盖测图章,市规划区内需附光盘一张)、加盖竣工图章的建施图(建筑说明、平面图、立图、剖面图)各三份。竣工图章应由该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签字、盖章、其他提交的资料(如会议纪要等)。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局防雷中心,5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由防雷检测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此类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局建工科,1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征地实征界线红线图、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桩基)、施工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指发生事故工程包括桩基)、桩基试验报告(动测、取芯或静载试验)、砼(包括桩基)、砂浆抗压强度报告表、原材料(钢筋、水泥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包括桩基)、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包括水电工程)、沉降观测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有监理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图纸(建筑、结构、水电、桩基竣工平面图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违章工程为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书、工程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地基、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有人防要求工程)、福建省防雷设施验收报告(有防雷设施要求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表。

三、房产证办理。建设局房管所,20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营业执照、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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