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测绘企业合并后资质确定

2024-05-19 福建测绘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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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厦门市测绘企业合并后资质确定

之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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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合并怎么办

如果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合并,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首先,要确定合并后的公司名称和类型,并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和备案。

2.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重新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手续,包括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认定等。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还需要向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4. 合并后的公司需要重新确定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同时重新规划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

5. 最后,合并后的公司需要及时向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方面进行通知,并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业务的顺利过渡和持续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并过程中,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操作。同时,要认真评估合并后的公司的实际市场情况和发展前景,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管理措施,实现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谁知道福建省测绘资质单位的名单以及等级?急

福建省测绘院

甲级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甲级

福州市勘测院

甲级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甲级

中国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甲级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甲级

福建省港航局勘测中心

甲级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甲级

福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甲级

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甲级

厦门闽矿测绘院

甲级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乙级

福州雷力之星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乙级

福建省航务救捞工程处

乙级

福建海洋研究所

乙级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中心

乙级

泉州市闽东南测绘院

乙级

泉州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

乙级

漳州市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级

龙岩市勘察测绘大队

乙级

三明市测量队

乙级

福建省水利规划院

乙级

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质测绘院

乙级

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

丙级

化学工业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丙级

福建省房地产发展中心

丙级

福州市国土资源测绘队

丙级

福建水口水利水电建设监理(咨询)中心

丙级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丙级

闽清县土地管理局测量队

丙级

长乐市城建测绘室

丙级

厦门信息港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测绘处

丙级

厦门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丙级

厦门市同安区测绘管理站测量队

丙级

福安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丙级

宁德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宁德市土地测绘规划队

丙级

石狮市规划设计室

丙级

晋江市建委测绘队

丙级

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丙级

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单 位 名 称

测 绘 资 质

联 系 人

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测量队

丙级

泉州市泉港区测绘队

丙级

漳州市公路勘测设计所

丙级

漳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丙级

龙海市建设规划测绘队

丙级

南靖县测绘队

丙级

漳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龙岩市土地勘测规划所

丙级

龙岩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丙级

明溪县城乡规划测绘队

丙级

长汀县规划测量队

丙级

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测绘队

丙级

永安市土地测量队

丙级

尤溪县规划勘测设计室

丙级

三明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丙级

三明市土地资源勘察队

丙级

沙县土地规划测量队

丙级

南平市城乡勘测大队

丙级

邵武市龙探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市陆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商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福州勤鑫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丙级

厦门银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莆田市城乡勘测设计研究院

丙级

福建省潘洛铁矿

丙级

闽江大学地理科学系

丙级

厦门佳图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丙级

石狮市利民房地产测绘服务队

丙级

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丙级

惠安县宏图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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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汇高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丙级

福建建专测绘技术中心

丙级

泉州市水文测量队

丙级

龙岩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丙级

福州农科土地资源利用技术研究所

丙级

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

丙级

南方测绘仪器福州分公司

丙级

福鼎县土地局测量队

丁级

武夷山旭日房产丈量有限公司

丁级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8)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实施。

基础测绘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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