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测绘资质怎么申请?
关于新办测绘资质,新政策缩减了将近80%的类别,原测绘资质的小项现全归为大项,分别是:大地测量,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执照,互联网地图服务,地图编制。十个大项。
新办测绘资质人员比老保准压缩了很多,但是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保密协议等硬性条件审查极为严格,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办的内容和条件:
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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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测绘工程工程测量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门办理
1. 测绘资质申请所需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业务单位法定证明,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测绘资质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设备和设备的证明,省级测绘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设备验证单位出具的验证证书;(4)办公场所证明(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6)测绘效果和材料档案管理系统信息;(7)测绘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资料。
2. 测绘资质审批周期从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到收到证书,最长35个工作日。(1)提交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确定是否受理或补证资料;(2)受理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任务日)作出资质审批决议;测绘资质证书的无效期不超过5年,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提出测绘资质延续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以上就是测绘资质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审批周期。
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2015)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33号公布)
(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55号公布)
(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85号公布)
(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15号公布)
(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4号公布)
(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34号公布)
(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2号公布)
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之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⒊将第十条修改为:“厦门市公安局在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立办理口岸落地签证手续的办事机构。”
⒋删除第十一条。
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在办理加签手续后在签证有效期限内由开放口岸出境。”
(三)《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 *** 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 *** 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 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市、区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⒊将第六条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 *** 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⒋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第三项修改为:“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15修改)
之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机构(以下简称“市测绘机构”)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相应测绘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采集、测制和更新;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四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五进行基础航空摄影以及获取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遥感资料;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项目。
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质量监管及成果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中反映城乡发展变化的要素,应当实行动态更新;
三国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应当五年内复测一次。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时采集与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全市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第八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的统一确定、统一规划,市测绘机构具体负责测绘基准和控制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算细则和补充技术规定;
四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
五测绘单位依法实行计量认证,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检定合格;
六测绘人员应当参加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进行测绘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测绘作业证件。第十条 用地红(蓝)线拨地定桩、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验)线以及竣工规划测绘等规划管理职能涉及的测绘活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前款规定的测绘项目,其成果应当经市测绘机构验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前,应当进行地籍测绘。
因土地登记需要的日常地籍测绘,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测绘;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