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哪个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属于哪个部门掌管的)

2024-05-04 地质灾害资质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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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属于什么单位管辖呢

属于防汛抗旱指挥部管辖。

如果是特大灾害,会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设机构。

地质灾害哪个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属于哪个部门掌管的)

发生地质灾害 *** 有没有,义务帮忙处理?

*** 部门有义务帮忙处理的,可以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这条例的国务院颁布的,里面已经将 *** 职责写清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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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山体崩塌、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裂缝等。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地区行署,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 *** (行署)指定的机构负责。

地震、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同时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该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地质灾害及其预防知识,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地质灾害,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 ***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本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第九条 经调查、勘查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将其划为地质灾害危险区,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在该危险区周围公布或树立明显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规定,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又不接受劝阻、强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人民 *** 同意,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止生产、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合理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支持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预报设施。第十二条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单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

全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报警制度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 *** 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即将发生时,当地人民 *** 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拒不执行防范措施或者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第三章 地质灾害勘查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镇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公路、厂矿、工业区建设,凡属省审批或经省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并且提出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作为立项和设计的依据。没有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或者地质环境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勘查的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未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提交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得作为建设的依据;承担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办理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勘查项目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地质矿产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在山腰、山脚、废矿顶部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修建旅游景点、通讯设施等建(构)筑物,必须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无地质灾害隐患存在或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后,方能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自然灾害找什么部门

自然灾害一般为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是一个大国,一些地区为自然灾害的易发地区。因此,在灾害发生前,应有所准备,其中包括传染病防治工作。

1、基本资料的积累。为灾害时期制定科学的防治对策,应注重平时的基本资料的积累,包括人口资料、健康资料、传染病发病资料、主要的地方病分布资料以及主要的动物宿主与媒介的分布资料等。

2、传染病控制预案的制订。在一些易于受灾的地区、如地震活跃区,大江大河下游的低洼地区以及分洪区等,都应有灾害时期的紧急处置预案,其中也应包括传染病控制预案。预案应根据每个易受灾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防病重点。

可供派入灾区的机动队伍的配置,以及急需的防病物资、器材的储备地点与调配方案等,也应在预防中加以考虑。

由于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不可能针对每一个可能受灾的地区制订预案,应根据一些典型地区制定出较为详细的预案,以作示范之用。

3、机动防疫队准备。由于自然灾害的重点冲击,灾区内往往没有足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力量以应对已发生的紧急情况。在突发性的灾害面前,已有的防疫队伍也往往陷于暂时的混乱与瘫痪状态。

因此,当重大的自然自然灾害发生后,必须要派遣机动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支援疾病控制工作。

4、针对一些易受灾地区,应定期对这些机动队伍的人员进行训练,使其对主要机动方向的卫生和疾病情况,进入灾区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所了解。

在人员变动时,这些机动队伍的人员也应及时得到补充和调整,使其随时处于能够应付突发事件的状态。

扩展资料: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的国家,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将自然灾害分为八大类: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和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民政部于12月7日发布2015年11月份全国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经核定,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247.3万人次受灾,47人死亡,4人失踪;4000余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48亿元。

据统计,低温冷冻和雪灾共造成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6万人受灾,4人死亡;农作物受灾面积69.1千公顷,其中绝收3.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0.8亿元。

2016年元月份,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2015年全国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会商分析。经核定,2015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8620.3万人次受灾,819人死亡,148人失踪。

此外,644.4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181.7万人次需紧急生活救助;24.8万间房屋倒塌,250.5万间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21769.8千公顷,其中绝收2232.7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704.1亿元。

综合来看,2015年全国灾情总体偏轻。与2014年相比,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偏少4成以上;与2000-2014年均值(不含2008年)相比,倒塌房屋数量偏少8成以上、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偏少6成以上。

2018年5月,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1109.3万人次受灾,82人死亡,8人失踪,6.6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4000余间房屋倒塌,2.1万间严重损坏,31.9万间一般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2035.1千公顷,其中绝收162.5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1.3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灾害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必须作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有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 *** 批准后,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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