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职责分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部门职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地质灾害防治
- 2、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修订)
- 3、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管陶乡人民 *** 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 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5、地质灾害治理需要哪些人员?
- 6、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
由于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常常涉及矿区群众的移民搬迁等,与矿区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这里介绍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内容,以便进一步与和谐矿区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一)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内涵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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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政策
当前,我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2003年国务院出台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我国之一部专门针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提出了防灾措施,确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该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 *** 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了以下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确立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确立了发布机构和预报内容。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还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了各级人民 *** 必须采取的五项防灾措施: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警信息系统;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三是县级以上人民 *** 要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四是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 *** 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全面系统地指导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对于构建地质灾害新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决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属地管理的原则; *** 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综合防治地质灾害的原则;专群结合、群测群防的原则。拓展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原则,丰富了地质灾害防治的思路。
《决定》还提出了“各地区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要给予表扬奖励。”《决定》最后一节的内容,实际上指明了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努力的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2012年,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并在第二十六条中第三节专门论述“加强山洪地质气象地震灾害防治”,并要求:“提高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快建立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对滑坡、泥石流等重点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示范,开展重要城市和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成效和相关措施
我国地质灾害形势虽然严峻,但已经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斐然。2006年以来,全国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3200多起,临灾转移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20多万,防灾减灾效果明显。首先,我国地灾防治工作在制度建设、体系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法规规章体系初步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陆续颁布和出台,各省(区、市)和大部分易发区的市、县均发布实施了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资质管理、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等均有章可循。其次,完成了20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三峡移民工程、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以及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地灾评估取得实效;建起1个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院、32个省级监测总站、233个市级监测分站和166个县级监测站,建起了一只10多万人的群测群防监测员队伍;已建成866个“十有县”,“万村培训行动”和“县、乡、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了300多万人,基层“五到位”宣传活动培训了10万人;完成汶川、玉树地震次生灾害排查等多次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都大幅增加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这些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地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的探索,出台一系列文件,尝试运用新思路、新 *** 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涌现出许多地质灾害防治典型经验。比如针对普遍存在的治理资金不足问题,各省探索使用不同 *** ,通过从财政、土地、余留矿产资源、金融、景观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以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探索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良好的治理模式,例如广西的“梧州模式”、安徽的“后湖模式”等治理模式都获得了显著成效。不仅如此,形成了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五条线建设”和“十有县建设”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工作”等良好的思路和经验。通过探索治理,各省区获得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并对构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实践支撑。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建议
1.构建“治建统筹、项目拼接、灾利捆绑、公商并举、顺势而为、造福多方”的综合治理新机制,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进度
地质灾害隐患点往往聚集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旅游资源、基础设施、市镇民宅等多种资源、多方面的保护需求和多向度的建设目标,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激励引导政策规定,挖掘各种资源的资本价值,整合各方面的需求,统筹各个部门的建设规划和经费,与其他建设开发项目结合起来,既可以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为其他事业提供地质环境安全的发展空间,也可以在进行建设开发过程中,顺势而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地都应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本地特色、治建统筹、项目拼接、灾利捆绑、公商并举、治灾兴利、多方共赢、多目标统筹规划的地质灾害工程综合治理的新机制。
“治建统筹”,就是要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经济社会建设活动,如扶贫开发、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化旅游、市政工程建设、城市景观美化等予以统筹,以“建设式治灾模式”治理地质灾害。
“项目拼接”,就是要将地质灾害治理专项项目与其他部门的项目,如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小流域治理项目、山洪治理项目、公路铁路机场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项目、生态建设项目、保障安居工程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农村水改项目等,进行拼接,以“部门项目拼接模式”一并实施,既治理地质灾害,又可以在地质灾害区发展其他部门事业。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影响范围内,存在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或者游览休闲景观资源的,可以将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要求与资源开发权益捆绑——即“灾利捆绑”,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附带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要求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景观资源经营利用权,或者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余留矿产资源开发、游览休闲景观开发等其他项目进行捆绑,以“土地建造治灾模式”、“土地复垦整理治灾模式”、“房地产开发治灾模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治灾模式”、“采矿治灾模式”、“旅游开发治灾模式”等方式进行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
“公商并举”就是发挥公共公益工程与商业治理模式各自的功能和优势,能够利用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治理的尽量以商业模式运作,否则以公共投入、公共工程、公益事业的方式进行。
2.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纳入 *** 规划,作为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建立“财政支持、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应搬尽搬、群众获益、择地发展”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机制
避让搬迁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加倍重视,积极实施。凡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在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的,应制定方案,对隐患区及其影响范围的居民,尽快做到合理避让,应搬尽搬。各地应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作为重大公共工程、公益工程、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做好做实。各地要出台相关政策,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与各级 *** 推动的区域发展、新农村建设、产业培育、生态移民、下山脱贫等社会经济重大举措结合起来,统筹解决。各地要积极建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公益基金和社会捐助机制,并积极争取各种公益慈善机构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程的资金支持。各地还可以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与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部分收益反哺老百姓,真正使其搬得出、稳得住。
各地要制定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管理办法规范避让搬迁行动。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申报、审查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的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生态移民、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负责好避让搬迁项目的组织管理。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房用地,各地可以从建设用地指标中切块,增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建设用地专门计划指标,并简化用地项目审批程序,安排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切实解决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落地难的问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选择要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多的地区倾斜。在避让搬迁和补偿安置上,必须以 *** 为拆迁主体,做好民意征求工作,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实施的社会风险、资金风险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坚决防范查处假借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强拆强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结合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要确保项目操作符合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增减挂钩制度的相关规定。
3.建立“府地联建、各方动员”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乡、村、组及其学校、医院和小、微企业。由于人才、技术、队伍建设、资金和设备物资不足,我国各地的市、县、乡、村、组及其学校、医院和小、微企业往往是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薄弱环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 *** 应尽快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过“府地联建”的方式建立应急中心——市、县 *** 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地勘单位、地矿工程勘察设计院等联系联合建立市、县级应急中心,市、县级 *** 提供工作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工作补助经费,联建的地勘单位应向市、县应急中心派驻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或者汛期驻市、驻县,负责应急中心的技术工作和培训。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村、组及其学校、医院和企业都应该积极动员起来,成立各自的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建好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在县级应急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应急演练。市、县 *** 应急指挥机构及编制的应急预案要主动将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支队、民兵等纳入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支队、民兵的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和应急演练要求,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府地联建、各方动员”的方式建立应急指挥有力、应急技术支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强、应急物质设备充足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能力。
4.建立“技术援助、服务外包、 *** 监测、补助奖励”的农村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能力
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强化的关键是解决好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费短缺的问题。各级 *** 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援助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服务外包制度,积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援助补助专项基金,鼓励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建房、修路、工程建设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等开展技术援助。各省都要制定措施,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援助社会责任及其责任地域、工作任务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该完成一定量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没有完成技术援助任务的专业技术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承担各级财政投入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务。各级 *** 也可以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外包给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积极建立农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汛期 *** 监测员队伍,出台农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员经费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群测群防员每年给予一千元以上的补贴、通讯费,免费配备手机、监测设备、保障器材等,提高汛期地质灾害监测实效。各地还应该在汛期结束后,对监测员的监测情况进行评优,设立奖项,对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
5.构建“财政投入引领,经济政策激励,商业融资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机制,增强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保障
地方 *** 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调,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各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和可持续发展费等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财政专项。利用废弃矿山余量资源吸引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要免除资源税。各地还应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商业贷款,探索通过 *** ,BOT等商业融资模式解决资金问题。
6.尽快建立“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和地质灾害救助公益基金制度”为核心的社会补偿救助机制,完善地质灾害灾后社会救助体系
各地应尽快研究建立以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和地质灾害救助公益基金制度为核心的地质灾害社会救助机制。地质灾害保险具有分担地质灾害风险、进行经济补偿、实施社会救助、科学评估损失的作用。各地要出台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建设鼓励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保险基金,鼓励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险种,增强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意识、能力和地质灾害救助能力。地质灾害保险既可以设计为独立险种,也可以将地质灾害保险与农房保险、农业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险种开发。地质灾害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强制责任保险和以房屋、耕地、园地、人身为保险标的的地质灾害伤害损害保险。各地要积极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公益基金,为社会各界的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慈善捐助提供平台,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社会捐助救助服务能力。
7.建立“ *** 领导负责、部门共同负责、分工分片包干”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体系,明确相关机构人员的防治领导责任
各地要出台 *** 文件,明确 *** 及其各个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和年度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办法,建立地质灾害专家论证制度。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点挂牌督办制度。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1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六条 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或者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 *** 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六条 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管陶乡人民 *** 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主办单位: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单位:管陶乡人民 ***
(2013年6月21日)
一、演练目的
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市国土资源局、管陶乡人民 *** 在管陶乡盘根村开展地质灾害抢险实战演练。以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检验乡、村干部和群众的应急反应能力,使受威胁群众明白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应急避险场所,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锻炼应急抢险队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经国土资源局、管陶乡党委 *** 研究,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演练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一室六组分别如下:
地质灾害抢险演练指挥部
总指挥:梁考绩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政委:邢艮安 乡党委书记
指挥长:徐相斌 乡长
副指挥长:任瑞明 人大主席,刘向东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元军平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袁同山 乡组织委员,郭军旗 副乡长,温彦博 副乡长,贺振伟 副乡长,邓旭峰 副乡长,张志 党政办主任,母海东 邯郸市地灾应急技术中心主任,任占兵,马军,陈卫星。
1.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袁同山
副主任:杨新星、任占兵、郭宝强
成员:杨宏伟、郭芳、杜彦杰、白书元
职责分工:负责抢险演练有关资料准备,宣传报道和总体协调。
活动安排:带照相、录像设备,对演练全程进行摄录(白书元负责)。
2.安全转移组
组长:郭军旗
副组长:郭宝强、陈卫星
成员:祁未书、孟保林、杨树伟、郭新义、姬彦斌、申全书、张华明、任志军、程仕博、杨少华、郝晓鹏、许宏亮、贾来旺、杨金华、李斌、郭杰、苗建强、范志杰、赵飞来、路刘军
职责分工:将盘根村滑坡内9户28口受险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安置点。
活动安排:6月21日8:30在机关 *** 待命。统一穿迷彩服。
3.医疗防疫组
组长:贺振伟
副组长:白书方
成员:卫生院2名医生、尹伟、王飞
职责分工:负责演练现场和人员安置点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活动安排:乡卫生院出动救护车1辆,担架1副,院长带队,抽2名医生着装于6月21日8:00到乡 *** 集中。
4.治安保卫组
组长:邓旭峰
副组长:王大力
成员:张九锋、杨卫国、派出所10名民警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及现场治安保卫工作。(拉警戒线)
活动安排:派出所出动警车2辆,所长带队,抽10名民警着装于6月21日8:00到乡 *** 集中。
5.后勤保障组
组长:温彦博
副组长:杨新星
成员:王海香、白彦、郭瑞、孟德华
主要职责及活动安排:负责演练的后勤保障车辆安排和盘根村人员安置点的后勤保障工作。(发放食品和矿泉水)
6.信号组
组长:张志
成员:张有根、申地伟、冀学凯
主要职责及活动安排:按指挥部命令,发布预警、报警信号。
张有根广播报警,申地伟敲锣报警,袁双何鸣炮报警。
7.专家调查组
组长:母海东
副组长:马军
成员:张志飞、张会军、韩鹏飞
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防治建议。
三、观摩单位及人员
(1)贺进镇、活水乡、伯延镇主管乡镇长、国土资源所所长及寺西村、前仙灵村、双玉泉村三个地质灾害隐患村书记。
(2)管陶乡梁沟、木作、马渠水、赵水沟、朝阳沟五个地质灾害隐患村书记。
四、演练时间、地点、假设情况、应急措施
(1)演练时间:2013年6月21日15:30
(2)演练地点:盘根村
(3)演练过程:(邢艮安书记主持)
15:20演练单位和参观人员集中盘根村委会演练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就位待命。
15:30邢艮安书记宣布演练会开始
15:35国土局副局长刘向东介绍演练地点基本情况、演练目的、演练场景假设。
基本情况:盘根村位于管陶乡西部,现有农户51户,160口人,耕地面积110亩。滑坡区位于村西北,离村民住房2米外,斜坡40°,高180米,宽90米,面积16200平方米,约24.3亩。2000年山体出现裂缝,东西长60米,缝宽40厘米。2008年村民住房出现裂缝,东西长3米,缝宽8厘米。山体威胁9户28口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演练目的: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干部群众临灾反应及自救能力。使受威胁群众明白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应急避险场所。锻炼应急抢险队伍,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场景假设:盘根村6月21日上午10:00,突降暴雨,降雨强度很大,30分钟内降雨30毫米。如果再降雨,极易引发山体滑坡自然灾害。滑坡区内9户28人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急需转移。
15:40总指挥梁考绩局长做演练前动员讲话
15:50指挥长徐相斌乡长下达命令,宣布演练开始
(盘根村支部书记张有根向指挥长徐相斌报告工作过程):
盘根村支部书记张有根向指挥长徐相斌报告:“指挥长,我村有可能发生滑坡地质灾害的危险,危害9户28人的生命和财产,请指示”。
指挥长徐相斌立即下达命令:“发布转移预警信号,安全抢险组集结队伍,做好转移群众准备”。
报警及各组集结队伍工作过程:
(1)信号组发布预警:张有根广播:“请各位村民注意,由于连降暴雨,我村地质滑坡带可能出现险情,请大家做好转移准备”(重复五次)。
(2)抢险队集结分组:郭军旗 *** 抢险队现场安排部署安全转移任务,转移地点为村旧学校(安置点),做具体部署。
之一组
组长:杜太平
抢险组成员:祁未书、孟保林、程仕博、杨少华、郝晓鹏
负责转移田长命、杨林用2户5口人及其财产
第二组
组长:袁双何
抢险组成员:杨树伟、郭新义、许宏亮、贾来旺、杨金华
负责转移张云生、杜全保2户3口人及其财产
第三组
组长:张太平
抢险组成员:姬彦斌、申全书、李斌、郭杰、苗建强
负责转移袁何、李花林、张海军3户12口人及其财产
第四组
组长:申地伟
抢险组成员:张华明、任志军、范志杰、赵飞来、路刘军
负责转移杜书风、袁彦学2户8口人及其财产
各组组长向指挥长徐相斌报告集结队伍情况:
(1)治安组组长邓旭峰报告:“治安组队伍集结完毕,等待命令,请指示”。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拉起警戒线,阻止人员进入滑坡危险区”。
(2)医疗组组长贺振伟报告:“医疗组队伍集结完毕,等待命令,请指示”。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做好准备,随时救治转移人员”。
(3)应急调查组组长母海东报告:“应急调查组队伍集结完毕,等待命令,请指示”。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做好准备,随时开展现场调查”。
(4)安全转移组组长郭军旗报告:“抢险队集结分组完毕,任务目标明确,请指示”。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立即发布预警,转移群众”。
报警及转移群众工作过程:
(1)报警:张有根广播“请村民注意,我村地质滑坡区已出现险情,请大家立即进行转移”(重复多次)
申地伟敲锣报警,袁双何鸣炮报警。
抢险队分组入户对口组织帮助对口群众进行安全转移
(2)安全转移组组长郭军旗清点转移人员。
(3)医疗组医生对群众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4)后勤保障组人员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5)治安保卫组在现场设置警戒线,严禁任何人进行滑坡区。
(6)应急调查组在现场架设仪器,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
各组组长向指挥长报告工作及过程:
(1)安全转移组组长郭军旗向指挥长报告现场转移人员情况:“指挥长,盘根村山体滑坡受威胁群众9户28口人的转移工作已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列队待命”。
(2)医疗组组长贺振伟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转移群众身体状况良好”。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列队待命”。
(3)后勤保障组组长温彦博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盘根村转移群众9户28口人的安置工作完毕”。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列队待命”。
(4)治安保卫组组长邓旭峰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盘根村山体滑坡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有序开展,无情况”。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列队待命”。
(5)应急调查组组长母海东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通过现场调查,已安排专人监测灾害发展趋势,并初步查明盘根村山体滑坡发生的原因”。
指挥长徐相斌:“知道了,列队待命”。
指挥长徐相斌讲话:“同志们,经过大家一个多小时的努力奋战,盘根村滑坡区内9户28口人及其财产实现了安全转移,在转移过程中没发生一例伤亡现象,没出现较大群众财产损失情况,达到目标,演练取得圆满成功。
16:40邢艮安书记宣布演练结束。(同时作演练小结)
同志们,此次演练,极大地增强了乡村干部群众地质灾害抢险的感性认识,锻炼提高了乡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和应急队伍的操作能力,为全面提高我乡地质灾害抗灾的综合能力起到了生动的、关键的宣传教育和灾害预防处置效果,演练后,我乡要专题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会议,组织力量对各村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现在已进入汛期,尤其是梁沟、木作、盘根、朝阳沟、赵水沟、马渠水六个村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要对地质灾害点引起高度重视,不能放松,麻痹大意,加强24小时值班巡查监测,及时报告,确保安全平稳的度过汛期。
16:45市 *** 韩保魁市长做重要讲话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2013年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选编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各种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各负其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接受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交通、市政、移民、水利、环保、农业、林业、规划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气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致害人应负责治理,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八条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调查、勘查、防治规划和治理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 *** 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年度资金计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商同级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防灾、救灾意识及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动态监测成果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气候等因素,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目标与任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定、预防治理措施、预期效果等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向社会公告,提供查询便利。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列为规划慎建区,并在项目选址时进行控制。第十五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商市计划、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预算。
区县(自治区、市)人民 ***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预防实行年度防灾预案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现状和气象部门提供的短期气候预测结果,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报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重点;主要危险点的威胁对象与范围;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巡回检查计划;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报警方式;人员与财产转移线路及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制度。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负责因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巨大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及应急调查。
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监测机构负责因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应急调查,并接受市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工程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和管养单位负责各自工程项目建设期和竣工使用后地质灾害的监测。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治理需要哪些人员?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有什么人员要求-
专业代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协助人力资源 *** 技术人员;公司每年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工作,目前执行网上年检,也非常方便;按建设厅,市建委要求计划并组织每年的安全员,造价员,监理员,见证取样,人防监理人员的培训及续教育工作。对技术人员能力提升,评定工作的上报及跟踪。建立相关各部门的关系及维护。公司人员的使用,借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同意。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与维护,不可忽视,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专门建立一个部门,对所有的人员证书的管理,资质的维护升级等工作,可以做一个详细的安排,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新的资质需求。并贯彻落实。
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资质单位、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
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注册资金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救治、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治地质灾害(隐患),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边坡工程,下同)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监测、专业巡查、汛前排查、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奖励、防治管理系统建设等;
(二)应急,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临时应急抢险处置工作或者市 ***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 *** 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单位和个人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第五条 各区人民 *** (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 *** )在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登记排查制度,组织地质灾害(隐患)巡回检查;
(二)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
(三)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代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强制治理;
(四)负责因自然因素引发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专项治理工程的维护。第六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及其等级、防治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建设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 *** 投资的专项治理工程按照规定予以立项并安排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 *** 投资项目计划核拨专项治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费用。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区 ***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 *** 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区 *** 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承担本条之一款第(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职责分工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部门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职责分工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