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备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质灾害备案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 2、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省外施工是否要备案?
- 3、地质灾害需要备案吗
- 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5、安徽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 6、外省入川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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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省外施工是否要备案?
任何施工包括援助、帮建等施工任务,都需要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内容是,国家遭受到大自然不可抗力情况时,造成的国家损失而后由个人或企业自发产生的工程有时候是不需要备案的。具体国家文件编号我不记得了。
希望能够帮到你!
地质灾害需要备案吗
需要。地质灾害是需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作用或地质现象,地质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变化规律,既受制于自然环境,又与人类活动有关,往往是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结果。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 ***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 *** 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 *** 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 ***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 ***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安徽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备案手续如何办理
带着你的合法资质到安徽省国土厅地环处进行备案,然后国土厅将你在网上公布可以在安徽境内开展业务就行了。当然,必须有效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已有江苏等地进入该省。
外省入川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一、法定依据
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4〕6号)。
二、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2、在我省已设置经营管理班子,班子具备“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
三、申报材料
1、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A4页面一式4份;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驻川机构出具介绍信和在《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上盖章;
3、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驻川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入川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
5、驻川机构固定地址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6、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人员、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7、办理续期验证登记的,除原验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外,不再提供已审查过的各类证件。续期验证登记需提供上一年度在川业绩证明和查询网址;
四、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
2、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大楼:
1、办理信息卡(网上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厅216办公室,电话:028-85531347;
2、办理入川登记资料核验(资料填报内容咨询):厅411办公室,电话:028-85557564,其中北京、重庆、江苏、河北、河南、中建系统企业办理入川登记资料核验:厅409办公室,电话:028-85577824;
3、领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厅520办公室,电话:028-85552040。
六、其它
原《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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