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贵州省地质灾害科普)

2024-04-29 地质灾害资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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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贵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以及贵州省地质灾害科普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原为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其前身为中国人民 *** 基建工程兵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指挥部九一〇大队。

贵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贵州省地质灾害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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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经贵州省编办发〔2007〕100号文批复,同意在贵阳重新设立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同时加挂贵州省环境地质研究所的牌子。同年11月10日正式挂牌运行。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办公地点

根据省编办下发的“三定方案”,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和贵州省地矿局共管的公益性正县级事业单位,是保障各级人民 *** 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职能的重要技术支撑。编制150人,内设6个科室,下辖8个直属监测分院。院级领导职数5人,现实有3人(院长兼党委书记1人、副院长兼工会主席1人、总工程师1人)。已设立的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财务科、综合室、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调查科、预警预报信息科、地质环境监测科。除黔西南州以外,其余的7个市(州、地)已成立监测分院并与当地国土资源局合署办公。

目前全院有职工93人,其中编制内职工65人,借调监测工28人。正式职工中有专业技术人员63人(高级职称者18人,中级职称者17人,初级职称者28人)(表1)。

表1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队伍现状表

“三定方案”确定:承担地质环境质量与动态监测,开展地下水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农业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与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承担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综合研究,开展水工环地质、矿山地质、生态地质、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与研究;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 *** 、技术规程规范研究;地质环境监测信息、传递技术与监测管理研究,开展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的调查评价、监测预报;开展对有重要岩溶洞穴、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调查、评价和监测;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网和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开展地质环境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及综合研究;承担编制地质环境及地下水与地质灾害监测简报、通报等资料,编制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环地质工作方案、规划和计划,研究提出相关保护与防治的对策建议;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质量检测;开展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新技术、新 *** 的应用与推广;为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从左至右:总工程师张建江、院长兼党委书记杨胜元、副院长王瑞

二、监测网点建设

贵州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在5个中心城市进行。截至目前,5个分站共建有城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点327个(其中,国家级点18个,省级点309个),控制面积2066km2。经对地下水动态(水位、流量、水温)和水质的长期监测,在定期编制地下水水情通报和环境监测年度报告的同时,现已完成了数据库建设工作,实现了地下水监测动态管理。在资料积累和数据库的基础上,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在现有5个监测区直接选择7个典型点升级为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使国家级监测点达到25个。

受经济条件制约,孔内监测使用胶质线、万用表、温度计,泉水点监测主要采用三角堰测量,监测工作安排在每月逢5日、10日进行。各监测站地下水监测网点情况见表2和贵州省地下水监测网点现状图。

贵州省地下水监测网点现状图

表2 贵州省地下水监测网点情况表

三、监测装(设)备现状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用于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装备有:车辆6辆,HP2700、HP2701、HP2702野外数据采集仪各2台,Receiver 5800大型GPS一台套,手持GPS共20台,数码相机17台,数码摄像机1台,美能达250型高速数字复印机1台,台式计算机57台,手提电脑22台,滑坡预警伸缩仪5台。现有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传输及时,数据处理准确。

四、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现状

(一)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建设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监测信息系统是:省内主要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以县(市)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空间数据库。正在建设的是1:20万水文地质空间数据库、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系统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在2008年下半年建成铜仁地区玉屏县、毕节地区金沙县地下水开采动态自动化监测体系并投入使用。

(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系统

2005年,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与省气象台合作建起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系统,通过贵州省电视台卫视频道、省广播电台、手机短信和贵州地质环境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指导各级地方 *** 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设

贵州省地质环境信息网自2004年10月开通至今,一直安全正常地运行着,迄今已发布信息486期,57263人次曾上网浏览。此外,网站还为宣传地质环境政策法规、树立 *** 形象、扩大社会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贵州省地质环境信息网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1.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公开发布,为地方 *** 提前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轻灾害损失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各年度发布情况见表3:

表3 2005年~2008年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统计

注:2008年的数据含10月9日~11日启动的短时预报。

2.省内主要城市各年度水质、地下水监测点水情预报,成功预报率在60%左右。为各级 *** 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编制提交的主要监测成果有《贵州省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凯里五城市地质环境监测年度报告》、《贵州省主要城市地下水水情通报》(1998~2007年)、《贵州省主要城市地质环境监测阶段总结报告》(5年阶段报告)、《主要城市地下水年度水情预测预报》等。

3.在推进监测工作的同时,还完成了数量可观的环境地质调查任务,主要有“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县(市)1:1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乌江流域(开阳、息烽、修文、思南、沿河)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贵州省织金、纳雍、平坝地氟病流行区地质背景调查”、“贵州省主要人口密集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等,为省内各级人民 *** 落实防治地质灾害,确保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提供了基础依据。

4.实施并完成了“贵州省思南白虎岩滑坡治理”、“贵州省思南县城电杆厂滑坡治理”、“贵州省沿河县城滑坡治理”等地质灾害治理施工工程,为恢复和改善地质环境,使当地百姓安居乐业作出了贡献。

六、法制建设

1.2006年1月,省人民 *** 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号)。

2.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2006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订的《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地灾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4.2007年先后出台了《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贵州省市(地、州)、县级矿山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规划编制要求》、《贵州省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要求》和《贵州省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技术要求》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和矿坑突水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九条 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必须作出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项目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环境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必须按国家、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批准。

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不得进行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地质环境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有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 *** 批准后,由省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地、州(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和国土资源厅是不是评级单位

国土资源厅是厅级,煤田地质局是局级。不是评级的,煤田地质局规国土资源厅管理。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人民 *** 审批的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市(州、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及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市(州、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监督检查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省以下人民 *** 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 *** (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评估、 *** 、处置和 *** 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监管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 (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八)负责全省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 *** 的审批;组织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指南,认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矿业权评估,审核认定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负责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确认和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审批矿业权价款的处置;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工作。

(九)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 *** 审批;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矿产品运销;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十)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预报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的勘查评价;审核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组织实施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审查认证测绘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黔的测绘事项;管理地图编制,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二)制定测绘技术标准;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业、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管国家、省级财政划拨的各类事业经费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市(州、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绩效考评。领导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人民 *** 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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