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质灾害防治备案单位(青海省环境地质局)

2024-05-06 地质灾害资质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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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200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防治地质灾害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省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州(地、市)、县(市、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投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 *** 或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使公众掌握避险防灾、应急救灾的基本 ***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经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利用和保护等内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有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第十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引发、加重地质灾害。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单位应当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矿业权人对工程建设、矿山开采活动所损坏的地质环境履行恢复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开采油气资源、液体盐矿和地下热水、矿泉水等资源的,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并按规定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及时预报;建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量水质预报系统,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青海地质灾害防治备案单位(青海省环境地质局)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重要流域、主要城镇地下水水情和全省地质遗迹及重点矿山等地质环境的监测预报工作。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发布年度地质环境公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名录。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保护,并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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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重大观赏或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或构造形迹;

(三)有重大科研价值的古人类遗址或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

(四)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五)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或地质灾害遗迹;

(六)其它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第十六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或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标志。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八条 防治地质灾害,坚持预防为主,避治结合的方针,实行谁引发谁治理,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领导责任制、 *** 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制、重点隐患监测防灾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并把灾害危险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

地质灾害属于什么单位管辖呢

属于防汛抗旱指挥部管辖。

如果是特大灾害,会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设机构。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名称为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始建于1986年,原名为青海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2000年地勘单位属地化后,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划归国土资源厅的直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现有在职职工33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6人,助理工程师2人(见表)。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总站下设办公室、地下水环境监测室、地质灾害监测室、综合研究室和地质环境调查院5个科级内设机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其主要职责是: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参与编制地质灾害监测、调查与防治规划;组织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减灾防灾知识;参与组织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防灾预警预报站网系统;组织实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地质灾害隐患体的险情监测;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提出应急救灾方案,编报险情专报或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2.参与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城镇、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勘查、评价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3.组织实施城市、矿山生态地质环境和盐湖(矿卤水)、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以及区域地下水资源及其过量开采与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及其他地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监测调查的专报、年报。

4.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和地质环境信息系统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各类监测成果及政策建议。

5.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建设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海拔高,气候寒冷,环境恶劣,工业发展和人类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河(黄河)、湟(湟水河)谷地、柴达木盆地绿洲带。地下水监测网点相应建立在湟水流域河谷区、青海湖盆地周边、柴达木盆地南缘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及盆地中心部位的察尔汗盐湖首采区等8个监测区,共有地下水监测点162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16个,省级监测点146个。监测项目有水位、水质和水量及地下水污染情况。监测主要控制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盐湖晶间卤水,监控含水层总面积3599.65km2。

(二)地质灾害监测网点建设

在滑坡监测方面,重点在西宁市区开展了以滑坡监测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从1998年9月开始对西宁市危害较大的林家崖、王家庄、北山寺、南川东路4处滑坡采用全站仪进行定期监测。

在矿山环境监测方面,重点对因采矿造成的西宁市大通县煤矿地面塌陷区和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默勒煤矿地面塌陷区采用巡查的 *** 每年监测3~5次。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一)地下水环境监测装(设)备现状

完全依靠人工监测,监测设备为钢尺和测线。

(二)地质灾害监测装(设)备现状

目前唯一使用的地质灾害监测设备为1995年购置的一套全站仪。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初步完成了可供公众上网查询的“青海省东部、中部地质灾害数据库查询系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正在建设中;已完成的数据库系统有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一)监测业绩

在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方面取得了地下水监测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有:

1.格尔木— *** 输油管线泄漏污染格尔木冲洪积扇地下水问题监测。1997年在格尔木冲洪积扇地下水中发现有油污染存在,1998~1999年针对该区石油类污染展开了专项调查。

调查发现格尔木— *** 输油管线存在严重的油泄漏问题,1998年以专项报告上报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省 *** 和国土资源部。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1~2002年对管线及泵站的油污染源进行了治理,基本切断了油污染源。河流恢复了天然背景值,地下水环境中污染晕已逐渐缩小,至2005年,地下水环境中的石油类物质含量已低于检出限值。

2.青海省某化工厂铬污染问题监测。1999年4月调查和监测发现,某工厂排污造成周围地下水污染严重,于5月27日上报原青海省地矿厅和国土资源部。经1999~2001年连续2年的监测发现,污染仍持续加重。2001年7月6日再次上报省 *** ,省 *** 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于7月20日由省 *** 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三方前往污染地进行专题督查,并立即制订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3.西宁市王家庄、北山寺、南川东路等危岩体治理。削除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岩体3万m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4.2000年起地质灾害巡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险情专报,紧急避让和搬迁受威胁群众650余户3250余人。

(二)项目成果

编制完成《青海省环境地质调查报告》、《青海省矿山环境调查报告》、《青海省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青海省尖扎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报告》等国土资源地质大调查项目报告。

2005年~2006年,青海省曲麻莱县县城地下水位大面积上升,县城下半部一片汪洋,房屋倒塌。2006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了“青海省曲麻莱县县城地下水升灾害勘查”项目,该项目查出地下水上升的原因,并选定了灾民搬迁安全地质,为灾害治理和群众搬迁安置提供了依据,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0年以来作为中国钾肥基地的柴达木盐湖,由于过量开采和尾卤无序排放,造成资源枯竭和液体钾矿污染,国家钾矿资源安全受到威胁。2005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总站承担并完成了“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资源保护监测方案”项目,为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资源保护监测提供了依据。

青海省水资源缺乏,有限的、可供开采的地下水资源又受到工业等污染源的严重污染,地下水资源安全受到严重威胁。2008年,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安排了“西宁市及周边地区地下水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价”项目。

2003年汛期开始,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在全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为青海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通过青海电视台卫视频道和手机短信形式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 *** 和社会提供了具有时效性的地质灾害预防信息。

六、法制建设

2003年11月18日颁布了《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2007年发布并组织实施《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

青海省人民 *** 关于修改《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2009)

一、第三条之一款修改为:“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删除第二款。二、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批准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及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标志。”四、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地质灾害防治”。五、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之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公布。”

删除第二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个人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修建住房或牲畜棚圈、温棚等用于生产生活的小型建(构)筑物,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不会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发生大型以上及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12小时之内报县级人民 *** 及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向省人民 *** 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之一款修改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地、市)人民 *** 组织治理;中型以下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组织治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因矿山生产、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限期治理。”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除之一款。

第二款改为之一款,修改为:“ *** 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处于治理成本过高或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居民,应当实行搬迁避让。”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选择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点的选择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用地,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造成破坏。”十四、第五章标题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变更开采规模、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通报表扬青海玉树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参与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部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视灾情为命令,视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快速行动,全力组织投入支持开展抗震救灾和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国土资源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有力、有效,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青海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多支队伍之一时间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次生地质灾害防治、安置点地质安全评价、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并服务灾民救助和安置,参与灾后重建,至今仍在灾区辛勤工作。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系统抽调精兵强将,自备装备给养,奔赴灾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和调查评估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及下属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断裂带调查与研究,获取解译遥感资料并提供给相关部门。

在前方灾区工作的同志,克服高原缺氧、余震不断、交通不便、低温雨雪等多重困难,风餐露宿、忘我工作、连续作战,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了可靠依据,为防灾减灾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在后方工作的同志,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贡献力量,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赢得了地震灾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为总结和弘扬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好思想、好作风和成功经验,推动工作,部决定通报表扬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等27个参与青海玉树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的单位、刘山青等794名参与青海玉树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的个人。

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责任感,学习他们心系灾区、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恪尽职守、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优秀品格,更加尽职尽责,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国土资源事业新局面。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努力工作,把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培育和体现出来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精神长期坚持下去,为夺取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和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参与青海玉树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单位和个人名单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参与青海玉树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青海省(9个单位518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刘山青、王建斌、宋建国、李志勇、徐卫东、刘红星、汪明道、王德瑜、刘长义、史德、昝明寿、王峻鑫、徐世福、康进军、康维海、李杰、刘国元、蒲毅、王平、姚刚、李成龙、张俊茹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赵家绪、毕海良、隋嘉、吕宝仓、吕文斌、颜元东、王军、吴国福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

吴国禄、边纯玉、李兆钧、胡贵寿、李小林、马晓强、张晓、刘勇、魏刚、宁永春、张隆寿、崔发全、王贵庆、崔发鹏、汪恩福、于晓军、白云、刘钰、武新宁、王占巍、江旺升、杨世新、高立华、曹德云、陈金贤、陈明亮、甘斌、薛建球、周成福、刘应斌、童金庆、张运海、张启、张书珍、姚春海、马良峰、曹千红、马转运、马良元、张运康、王其红、马吉福、李西宁、李庆祝、张永善、宋显祥、周得荣、齐卫兵、杨全有、薛生勤、陈满寿、陈止寿、黄满成、王生满、王生福、瓦永吉、牛万辉、赵永兴、余占忠、陈武仁、余占明、张占荣、陈元寿 黄温家保、白范禄、祁福全、白寿财、白万寿、黄六十三、黄五十九、黄文家保、雷友德、赵文强、贾君、雎建国、张勇、张新荣、王丰成、贾全福、鲁占才、李孝清、刘孝林、张占清、曹德成、张占海、汪雨德、沈士学、夏超忠、崔岩新、王世满、苏海增、孔德玉、张万寿、李建军、王丙丙、张虎、张洪庆、黄进才、赵庆忠、王广宇、王超、宋国财、宁国治、桓秦帮、苗卫生、王广成、王仁青、李得其、王永柱、冯国森、魏顺祥、李春卫、王祖业、崔成林、张科善、杨军、才让旦智、鲁仁军、李发夏、高建庆、孔祥宽、王兴文、陶廷雄、李小泽、孔林孝、莫尚明、孔祥永、韦胜红、余祥德、李玉业、张永福、铁勇、杜彩虹、张常青、董柴琦、何永红、姜年元、冯德忠、丁光业、马成芳、陈清军、余效贵、岳鹏、李希发、刘伟、樊庆业、张海威、杨小辉、柴晓然、李跃峰、刘红军、刘满成、王世民、夏雨普、吴进萍、李有实、乔永顺、刘加学、王杰、常学良、曲娟、魏太明

青海省地勘局

高学忠、刘永恒、张春化、朱贤、高庆、张京平、段仰东、艾宏

青海省水工环调查院

严维德、马兴华、陈锡庆、杜建宁、张洪银、童彦文、哈文录、雷海智、候殿海、李兵、韩江涛、薛庆林、孙满超、王小年、王仲复、彭亮、袁时祥、马鸣、张盛生、田成成、杜文学、耿海深、李育昆、李永国、战辉、贾小龙、黄勇、马还援、宋源祥、朱红

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

赵世勇、宗瑞玉、原义刚、申占洪、王文华、易文斌、梁江义、郭岐山、吴统一、石云、张云飞、李水芸、黎明、曾国寿、戴瑜、罗友弟、吴英波、金文艺、郑少军、高瑞涛、董国辉、张利军、马文太、乔小龙、杨旭伟、陈富春、朱杰、祁俊良

青海省有色地勘局

孙占科、张兴利、刘文、杨发源、隋源、杨小平、李瑶、严喜、谢治国、刘向阳、李伟、魏振杰

青海省测绘局

唐千里、刘海平、李强、张新声、刘凌霄、陈德理、梁海波、王波、孔繁煜、陈家瑞、万勇治、苏占邦、吴析楚、纪晓东、杨杰、严晶功、张生军、应九臣、孔繁宁、蒋英俊、周建军、张广华、白春平、马生财、马强、马有文、黄太平、李名、杨勇、刘国、岳小勇、李建明、窦超、雒成元、张健、陈岷、丁延荣、戚一鸣、刘玉章、熊占兴、姚刚、郑耀辉、孙剑锋、井厚青、杨海鹏、李文虎、莫龙刚、杨占青、刘宏鹏、龚克、霍景龙、王延、马国福、曾学宏、保长金、吴元文、郭韩勇、陈伟学、李得基、张生成、史占成、李延、刘云、乔华桑、童成宝、易力、丁鹏辉、谢克敏、汪永堂、金跃顺、陈丰田、包东海、王宏伟、刘俊、伊万仁、孙玉华、马学明、解占林、崔天彪、何旭东、王建虎、王国侠、马刚、康福宁、刘海世、范晓明、赵春祥、邓林、陈立飞、李良、刘海玉、吴寿忠、刘维才、汪顺林、杜发泽、梁有山、霍永瑜、杨贵勇、刘书谦、高迎瑞、陈有辉、代永发、王海鹏、李友、赵积昌、孙栋、马明金、马国金、李永海、孟武潮、张万森、陈生全、赵文渊、吴银桥、赵永芳、吕登申、赵得录、马国宝、蔡邦兵、张乃功、欧阳永健、杨德芳、徐喜峰、何志强、宋海珍、汪治权、马成、赵廷宝、蔡洪海、杜国梁、李树安、徐江明、田晓程、陶金、王建、熊元森、邹庆华、史晨星、孟超、万玉辉谈永邦、韩有文、杨元军、侯云、杜国豹、张峰生、马成彪、马永才、杨小平、杨海贤、韩有文、杨海东、张万成、李廷海、韩富财、梁俊杰、李玉伟、陈生权、安万金、祁顺杰、祁伟山熊换新、卢本森、刘延平、陈小项、丁春、左奎、邹仁斌、严继平、熊劲峰、艾杨权、陈雷雷、艾海军、熊书健、肖洪强、肖世刚、李林寿、魏国章、王全德、李云、季增奎、张玉佳、陶国欣、高再良、陈忠、熊永合、张银建、张晓俊、侯燕杰、张厚禄、阎宏亮、包晓虎、魏巍、蒲秉永、焦信博、冶存玺、朱斌、李田龙、张占鳌、蒲正军、韩志清、杨晓英、王恒东、王祖顺、刘盛庆、张斌、张海青、张斌、张建军、李智明、施生寿、卢世伟、姜明伟、曹祥廷、王亮、孙青山、王海岗、杨正青、纪晓东、周敬平、杨生田、张学刚、张里南、李启才、徐家禄、浮超、米利、阎寒、李财风、何君、惠海宁、包明相、王剑、喻杰、杜成玺

青海省地质调查院

卢青建、鲁海民、程忠琳、金长城、王兵、孙海轩、张志青、桑盛毅、温得银、崔建华、霍志强、苏立、孙延成

二、陕西省(7个单位114人)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喻建宏、李强、朱利平、肖平新、孙长安、王雁林、高刚强、汤鹏超、郭长安、王文昭、刘伯敏、韩东方、侯晓宇、刘卫峰

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宁社教、高建军、康金栓、滕宏泉、肖志杰、张新宇、支源、李宪、王静、王培林、娄月红、亢宏伟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齐文、蒙晓记、罗乾周、王天明、李益朝、王友林、穆根胥、任娟刚、蔺新望、金光、司国辉、井延泉、贺斌、王宁、侯威、耿战辉、冯晓强、石卫刚、杨平、陈文生、陈凯、高峰、曾忠诚、秦臻、杨志军、张凯、王天佑、王龙杰、杨晓鹏、鲁洪深、唐学林、李国富、谢宏涛、邢宝珠、王占龙、范志勇、张雷

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

李文忠、汤振宇、常喜顺、郑崔勇、鱼康平、张富国、党勘峰、高关军、姚学军、杜成涛、宋涛、李贵桓、于凤鸣、穆方

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

郭三民、左文乾、魏东、齐普荣、姜方明、张彦红、张俊、李辉、陈希民、程德进、李宇飞、王瑞华、谢昌贵、刘涛、李建华、张江、蔡伟、窦有航、魏跃文、李建华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

李智学、张建、傅宏科、常光锋、贾海平、师千胜、冉百涛、张耀、李姜勇、杨磊、杨金才、将申伟、齐进宝、张国华、年鑫

陕西电视台

郑原、杨景茂

三、甘肃省(6个单位58人)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张力学、张国华、赵玲房、王永超、王景辉、李建伟、刘星、王苏丽、何金花、陈春良、杜四喜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陈汉、马秉虎、苟少峰、王发明、王玉贵、余艳萍、冯晓迪、程群、郑家龙、宋启波、金春、李小军、杨宇明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黎志恒、赵成、姜才文、张永军、张川、李军、何云峰、樊宪明、蒋永智、胡正军、王广林、陈传玉、董成宪

甘肃省地矿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

庞招平、李文彦、朱建武、王洋、张弘、张玉龙、董毅、张永生、张宝鹏

甘肃省地矿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

翟向华、王有权、陈伟彪、黄超、杨华奎、滕宏伟、李文东、秦庆峰、袁致富、王俊卿、李凤仪

甘肃省地质矿产报社

刘崇贵

四、中国地质调查局(5个单位104人)

中国地质调查局机关

王学龙、刘延明、庄育勋、殷跃平、文冬光、张作辰、张开军、李晓春、夏鹏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侯金武、康战、田廷山、徐万忠、刘传正、李铁锋、陈红旗、曾青石、李媛、唐灿、邢雁鹰、李香菊、王灿峰、周萌、温铭生、刘艳辉、连建发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王平、王殿琦、熊盛青、方洪宾、郭大海、杨清华、姜德仁、詹世富、郑雄伟、张微、钟昶、吴芳、李进来、武兴、陈红根、齐建伟、李景华、安娜、曹文玉、李友纲、陈颖、王懿哲、韩旭、孙禧勇、王建超、晋佩东、徐宏根、童立强、李小慧、张晓坤、李丽、李曼、杨蓓、邵帅、周砚文、胡桂英

西安地调中心

李文渊、张茂省、王佳运、李林、徐友宁、李建星、李瑛、王冬、张成航、高波、冯卫、张江华、乔岗、张俊、李金皋、汤科、席晓鹏、赵哲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龙长兴、何长虹、侯春堂、马寅生、张永双、胡道功、杨农、吴树仁、张春山、孟宪刚、谭成轩、安美建、冯梅、姚鑫、廖椿庭、王连捷、彭华、马秀敏、雷伟志、余佳、杨健、高卫、王津、李跃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关于青海地质灾害防治备案单位和青海省环境地质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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