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新疆地灾资质备案,以及新疆地灾资质备案公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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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经过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过,企业要想承接这样的项目,就需要有 地灾资质 中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不过,说是这么说,一个资质,想要办理下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业的实力不够,比如说人员不足,设备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对,那都可能无法将地质灾害勘查资质成功办理下来,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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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这方面单位比较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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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新疆 *** 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相关活动。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适用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
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防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 *** 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防治;
(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三)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四)专群结合、群测群防;
(五)谁引发、谁治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 *** 应急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负责对地质灾害应对进行综合指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地震、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质灾害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定期开展群众自救、互救演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时报告并处理险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提供地质灾害前兆险情和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举办地质灾害防治讲座、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通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 运营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公益宣传信息。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地质灾害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 ***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协调。
编制和实施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将具备发生地质灾害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和地段,划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人口密集居住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和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重点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 *** 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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