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地灾评估资质延期审批时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灾评估报告需要什么资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 2、丙级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资质到期怎么延续?急
- 3、哪类工程属于地灾评估
- 4、建筑行业资质有效期将至,应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
- 5、资质延期要怎么搞?
- 6、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之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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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八)技术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报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结果,应当在批准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在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评估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成果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资质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评估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题词: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资质到期怎么延续?急
向企业注册所在的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到期延续就可以了。
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报表(原件3份);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五)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七)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原件各3份);
(八)技术设备清单(原件3份)
哪类工程属于地灾评估
朋友你问哪类工程属于地灾评估?
答:地灾工程评估的项目涉及评估面大、内容全面、政策性强,一般的是:
1,地震毁坏的房屋、土地、道路、设备;
2,水灾毁坏的房屋、土地、道路、设备;
3,风灾毁坏的房屋、道路、设备;
4,冰雹毁坏的房屋、道路、设备;
5,火灾毁坏的房屋、设备;
建筑行业资质有效期将至,应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
建筑资质证书都是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满前,建筑企业就应该做好资质延期,且要提前三个月办理延续手续,否则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办理延期了,只能重新办理资质。接下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建筑资质延续一些详细情况。
一、资质延期会用到哪些材料呢?
1.《资质延续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
6.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
7.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
8、其他资料
(1)有厂房要求的,提供厂房证明。如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3)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二、办理资质延续注意事项
1、无论是什么类型、等级的建筑资质,都是有有效期的,因此建筑企业都必须要及时进行资质延续办理;
2、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应该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三个月之前,按照原来资质证书的申请途径来进行资质延续手续办理,包括企业资产、人员配备以及业绩等都需要符合现有的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然后经过资质许可机关受理之后,才可以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延期5年(有效期是自批准企业资质延续之日算起的);
3、建筑企业一定要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延续申请,如果建筑资质证书如果有效期届满了,建筑企业还没有进行延续申请的话,那么其建筑资质证书将会自动失效。建筑企业如果还想继续开展相关工程项目活动,就必须要重新从更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
4、建筑业企业如果不再符合所拥有的资质标准要求的话,资质许可机关是不会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的。因此建筑企业平时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重资质管理。
5、资质延续材料提交住建部后多久可以领证?
住建部规定是有效期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住建部门要在有效期满之前做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回复。所以,资质延续资料交往住建部后最多三个月即资质有效期满前符合规定的话就可以领证了。
建筑企业应注意证书有效期限,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相关的法规和章程,企业要符合资质标准,不然会影响资质延期的办理。
资质延期要怎么搞?
建筑资质延期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办理建筑资质延期申请时,需要对资质延期所需人员证书进行重新审核,若人员证书审核不通过或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安全事故,那么将不被准许建资质延期申请。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得到有权部门确认即可(海峡股份)【1】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发行人于20xx年12 月4 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xx]477 号批复并于20xx年12 月6 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 *** 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20xx年6 月25 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xx年11 月4 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xx]176 号),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20xx年10 月26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xx年11 月4 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xx]176 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20xx年11 月22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xx]第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xx年11月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
(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 *** 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xx年12 月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xx年12 月6 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账。
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
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 *** 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 *** 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xx)更高法执复20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3-C4裙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 *** 人:孙靖,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负责人:向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4-2底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怡嘉苑4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高院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7)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7号判决),维持了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4号判决),
即:一、康信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信达公司垫款本金4157202.49美元及利息(截止20xx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194237.99美元,从20xx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信达公司有权就渝房97抵押第00378号抵押合同的附件7(渝房97抵押第00378附7号抵押物变更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之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信达公司有权就渝国土房屋(20xx)甲字第620号抵押证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之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在51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中侨公司对本判决之一项康信公司的债务在以本判决第二、三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后,康信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信达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发现金岛公司已自行销售了部分抵押房屋,因此另案诉讼其赔偿。
经我院终审,判决金岛公司赔偿信达公司12742125.8元。
该案于20xx年2月执行金岛公司赔偿款并划付给信达公司。
对34号判决第二、三项金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余抵押物,即金岛花园怡庆苑部分房屋、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本案依法继续执行。
金岛花园怡庆苑抵押房屋经依法拍卖,拍卖得款于20xx年11月10日划付信达公司。
对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经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车库价值1890万元,土地因已规划为总平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该土地使用权无处置价值,评估价值为0。
前述车库经两次依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成交后,重庆高院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代缴卖方税费后划付信达公司。
在处置完上述抵押物后,康信公司尚欠信达公司的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重庆高院即按照生效判决第四项对中侨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该院于20xx年5月24日作出(20xx)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提取中侨公司前述股份截至2013年5月29日的股权收益,并将提取的股权收益划付信达公司。
重庆高院依法委托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联评估公司)对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11022.39万元。
该院于20xx年8月9日向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出(20xx)渝高法委拍字第2号拍卖委托书,委托二公司对中侨公司持有的在西部信托享有的13714180.2466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21%)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中侨公司对重庆高院执行其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行为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顺序,应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上述抵押物并未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尚未处置,信达公司无权单方要求改变债权清偿顺序,更无权放弃顺位在前的债权清偿方式;
(二)评估机构对中侨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应当重新予以评估;
(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请求撤销(2008)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该公司在西部信托股权的执行行为。
重庆高院认为,首先,关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顺序,能否执行中侨公司财产的问题。
中侨公司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序,应当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
经审查,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已对顺序在前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依法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委托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土地使用权因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化用地,其评估价值为0,不具有处置价值,因此该院在上述抵押物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侨公司认为仍有顺序在前的抵押物可供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中侨公司所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价值问题,经该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程序合法,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并无不当。
第三,中侨公司认为其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已经受理应当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重庆高院作出(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中侨公司的异议。
中侨公司不服(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称:(一)重庆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1.涉案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xx年5月,有效期一年,已经过期,该司有新的证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20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20xx】716号评估报告证明涉案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重庆高院未经重新评估便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份已经增资扩股,拍卖公告标的物描述有误,错误描述和低估了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2.46%的股份,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中侨公司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资产价值为22763.55万元的股权是属于严重的`超值拍卖,损害了中侨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
3.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
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西部信托5.01%的股份,在2013年以7.9元/股的价格成交。
该司认为应把已成交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让的西部信托股票价格作为评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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