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资质造假(地灾资质申报)

2024-06-06 地质灾害资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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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灾资质造假(地灾资质申报)

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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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七条 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第八条 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第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六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应当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坚持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第八条 鼓励、扶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地质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诱发、加重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的结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和任务;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四)防治措施;

(五)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

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等条件,容易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并可能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或地段,应当划为地质灾害危险区。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向社会发布公告,并设置相应标志。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行业生产规程或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预防实行年度防灾预案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火预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进行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业、交通、水利、输电、输油、输气管线等布局和建设时,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实难以避开或已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采取预防自保措施。第十六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在城市规划区、铁路、国道、省道、旅游专线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非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第十七条 在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其他可能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预防实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单位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

(二)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和诱发、加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三)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这方面单位比较多,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国土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现象,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县级以上人民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农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工程设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线、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建设单位不履行地质灾害评估义务、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义务等。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4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履行治理义务。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赔偿对他人造成的损失。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危害无边——贵州省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弄虚作假案是怎样?

贵州省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项目系省重点项目,投产后将作为该省清镇市电厂异地扩建的配套矿井。该项目于2005年获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在勘查工作中,探矿权人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勘查单位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编制虚假地质测量资料,编造了30个钻孔地质资料(其中有13个钻孔根本未施工),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勘查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施工,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在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的情况下,编造项目地质报告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企图骗取评审备案。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地质勘查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返工,使工期被迫延迟半年以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发现该勘查项目涉嫌弄虚作假后,于2008年9月对该案进行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查阅了该勘查项目的大量原始资料与地质成果资料,咨询了有关专家,对项目勘查区117个钻孔全部进行实地勘验取证,走访当地村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6份,收集材料120余份。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全面查清了上述勘查项目在地质工作、原始资料、地质报告编写等多方面弄虚作假的事实。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8月,分别对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按地质勘查设计补做勘查工作,对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对案件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函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共同进行地质勘查造假的案件。

地质勘查弄虚作假行为,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地质勘查过程中,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向 *** 提供虚假地质资料,将会导致决策失误,其损失不可估量,直接涉及我国资源安全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等。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近年来,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虚报地质工作、弄虚作假的问题呈不断上升趋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针对这一情况,以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项目为突破口,严厉查处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地质勘查领域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探矿权人进行查处,而且对地质勘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实现了案件查处的新突破,对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依法探矿,促进地质找矿的突破具有重大意义。

地灾资质造假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地灾资质申报、地灾资质造假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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