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河南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

2024-06-05 地质灾害资质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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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河南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

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那里有啊?急急急

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010.3)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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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 河北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5 河北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 山西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7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8 辽宁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9 辽宁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10 河南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1 河南 河南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12 湖北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13 广东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14 广西 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四川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6 四川 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17 陕西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总队

授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007.7)

序号 省份 单位名称

1 北京 北京华源地质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 北京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4 北京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 河北 地矿邢台地质工程勘察院

6 河北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 河北 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8 河北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9 河北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

10 内蒙 内蒙古之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1 吉林 中国建筑材料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12 黑龙江 黑龙江省之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13 江苏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14 浙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5 浙江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16 安徽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7 山东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8 湖北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19 湖北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

21 湖南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22 海南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23 重庆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24 重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5 重庆 重庆华地工程勘察设计院

26 重庆 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

27 重庆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28 四川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9 贵州 贵州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

30 云南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31 陕西 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

32 陕西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

33 陕西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4 甘肃 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 新疆地质工程勘察院

36 新疆 新疆华光地质勘察总公司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10年3月1日至12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30号和第31号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初审合格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三、资质申请表、报盘软件、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http://

四、通信地址

北京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五、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司: 胡 杰 (010)66558318

政务大厅:王兆丰 (010)66558748

软件技术:曾建鹰 (010)66558761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以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市地、县(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性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九条 制定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明,必须作出地质灾害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第十一条 承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三条 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确定,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 *** 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 *** 批准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单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报报经省人民 *** 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省或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 *** 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第二十条 因人的行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

对于一时难以认定是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河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河南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河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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