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有哪些)

2024-05-16 地质灾害资质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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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有哪些)

目录一览:

地质灾害防治归哪个部门管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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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 *** 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督查和干旱灾害情况调研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极端天气情况。华北、黄淮等地出现不同程度的气象干旱,南方部分地区出现雨雪冰冻灾害。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部领导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干旱灾害应对工作。部决定派出工作组,分赴有关省开展应对极端气候情况督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督查

福建、贵州、湖北、湖南、云南等南方各省要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 切实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 〔2011〕1 号)要求,全面部署,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值守,切实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部派出督查组,分别对福建、贵州、湖北、湖南、云南五省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督查。

(一)湖南、云南组

组长 柳 源 地质环境司巡视员

成员 王联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环境室副主任

(二)福建、贵州组

组长 殷跃平 中国地质调查局副总工

成员 卓弘春 地质环境司干部

连建发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高工

(三)湖北组

组长 田大佑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付小林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教授

二、开展东部六省干旱灾害情况调研

去年 10月份以来,华北、黄淮等地降水偏少,部分地区出现旱灾,对冬小麦等农作物造成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旱情仍将继续发展。我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利用多年累积的水文地质工作资料,为抗旱找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进一步摸清当前干旱灾害形势,部派出调研组,分赴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等六省开展干旱灾害应对情况调研。

(一)河北、河南组

组长 徐建芳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张兆吉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副总工

孙继朝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教授

(二)山西、山东组

组长 文冬光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副主任

成员 郭建强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中心副主任

邢卫国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中心总工室主任

(三)安徽、江苏组

组长 陶庆法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罗开洋 地质环境司干部

段晓康 地质环境司干部

三、有关要求

各督查、调研组于 1月21日前出发,分别对南方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开展督查,对东部六省干旱灾害情况进行调研。要摸清当前情况,充分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换意见,了解地质灾害防范和抗旱工作的实际需求,并于 1月27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部。

除上述各省外,其他各省 (区、市)如有相关情况,请及时报部地质环境司。

联系人: 地质环境司 李建中

电话: 010 -66558300

传真: 010 -6655831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更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更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 *** 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 *** 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 *** 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省级人民 *** 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 *** 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 *** 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和专业监测 *** ,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监测 *** 。国务院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国防汛监测 *** 、气象监测 *** 、地震监测 *** 互联,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 *** 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 *** 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 *** 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 *** 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 *** ,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 *** 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 *** 和市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县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 *** 和市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 *** 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市(地、州)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 *** 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市(地、州)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市(地、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地、州)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市、区)人民 *** 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 *** 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地、州)人民 *** 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 *** 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 *** 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 *** 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 *** 、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 *** 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 *** 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预案引发日期为2006年1月13日

地矿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加强对防治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是指已取得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防治工程项目委托单位指派,对防治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将为专业性单位、专业类别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在证书中予以明确。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和结构、专业技能和设备、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以及资金数量等。

监理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两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即高级监理工程师,含地质、设计、施工,下同)或高级经济师(即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2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比较先进、配套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经济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单位负责人,或由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主要专业配套,其中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八条 监理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第三章 监理的资格审批和管理第九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提交监理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如下: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和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

五、主要工作业绩;

六、主要设备、仪器注册资金和资产负债表;

七、业务范围。第十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经审查无误后发给单位的和个人的《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批准书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监理市场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格等级。二年期满后向资格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格等级。申请核定资格等级时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监理的工程质量、业绩等有关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年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

国土资源部通报第8期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党委、 *** 认真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国土资源系统积极努力,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成功避让地质灾害1757起,避免人员伤亡18.8万人,挽回经济损失19亿元,高效应对了数次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及地震、台风袭击等突发灾害事件。

一、提前部署,加强研判与督导

根据部党组在年初提出总体工作要求,2月组织各省(区、市)和相关部门专家召开了全国地质灾害趋势会商会对全国形势作出研判分析,有针对性地作出全面部署。汛期,19次发文、发电,动员部署应对各类极端事件。在1月云南彝良地震、4月四川芦山地震、7月四川强降雨、甘肃漳县岷县地震、8月东北强降雨、10月“菲特”台风等极端事件期间,及时下发通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有效应对极端事件引发的地质灾害。多次会同民政、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发育趋势进行提前研判与预测。全国31个省(区、市)均在汛前进行了趋势会商与预测,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月中旬至6月上旬,派出22个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7月,针对上半年地质灾害特殊性,邀请地调局及其直属单位专家召开研讨会,系统分析了上半年地质灾害特点和伤亡特点,并再次征求地调局、应急中心、相关省(区、市)厅(局)及成都理工大学、长安大学专家意见后,形成了《2013年上半年地质灾害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分析》,对下半年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二、多点着力,推进体系与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应急值班制度,修订了《应急值守工作手册》。对各地应急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保证各地汛期应急值守工作质量和信息通畅。加强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编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167期,报送《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61期,编写《国土资源通报》13期。各地均将信息报送作为工作重点,向部报送信息共计1119件。除甘肃因基层迟报、河北因省 *** 定性问题造成两次迟报,信息报送均及时、准确,为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召开2013年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暨应急技术培训会,部署全年应急管理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技术探讨。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与技术人员就多部门协同作战,应急管理及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系统、物联网、移动信息化、航天技术支撑等内容进行交流。

组织遴选了200名第二批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更新应急专家库,编制《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召开应急专家管理工作会。督促各省(区、市)建立相应应急专家库并加强指导。全国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已达1853名,全年各省(区、市)组织召开专家培训与交流累计135次。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指南》,对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的基本程序、内容、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与成果运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在吉林敦化市、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与两省(区) *** 联合举办了大型综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国各省(区、市)共组织开展不同规模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1.7万次,参加人数达129万余人,锻炼了应急队伍,提高了基层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演练形势多样,福建、四川、甘肃、宁夏、山东等省(区)实现了桌面、专项、综合演练形式全覆盖,有效检验了各级预案完备程度。

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召开全国地质灾害灾情与地质环境综合统计会,部署地质环境综合统计年报及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月报填报工作,交流报表指标和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月报直报系统填报问题与经验。

利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情景模拟、预案演练、对策研究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全国共组织科普宣传6216次,向147.2万人普及了地质灾害知识,专业培训3100次,对39.8万人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在“气象日”、“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主题活动中均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五步避险法”宣传及先进典型事迹征集,共征集五步避险法作品40件,典型材料257份,形成材料汇编并专函予以宣传。

三、全国动员,积极应对突发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紧急组织专家及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灾情、指导抢险救灾。共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次,二级应急响应4次,三级应急响应2次,成功应对了云南昭通镇雄1·11滑坡、 *** 墨竹工卡3·29滑坡、芦山4·20地震、四川都江堰三溪村7·10滑坡、甘肃漳县岷县7·22地震及“天兔”、“菲特”台风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

地方党委、 *** 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各省(区、市)级领导专门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共作出批示248次,各省(区、市)下发专项通知2122次,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365次,派出应急专家3435人次,有效避免了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川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部认真贯彻落实 *** 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会同四川省迅速组织全国26家单位5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赶赴地震灾区及其周边区域10个市(州)、51个县(市、区),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排查评估工作。共排查核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4319处,对2277处临时或过渡安置点组织开展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还及时组织灾区514所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1298处已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运行及受损情况现场复查复核。迅速恢复重建群测群防监测 *** ,逐点编制防灾避险预案,并在险情重大地段设置了警示标识和标牌。在宝兴县冷木沟、教场沟迅速建成了国内更先进的自动化泥石流监测预报预警系统。

7月,四川遭受强降雨袭击。部迅速从地调局成都地调中心、西安地调中心、水环地调中心、成都工艺所、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等5个单位,紧急抽调70余人,组成11个应急排查组和1个专业监测技术指导组,支援四川地质灾害应急排查工作。对人口集聚区(乡镇)、重要工矿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逐点提出专业监测预警方案。

10月7日第23号强台风“菲特”于浙闽交界处登陆,部及时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函》,要求浙江省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排查、落实监测责任,在灾情发生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台风期间,浙江省各级共撤离2177处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43809人。由于撤离及时,全省成功避让地质灾害14起,避免了116人的伤亡,防灾成效显著。“菲特”过境后,又及时组织省内16家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组成58个小分队、180人的专业人员,以及25名省级区片专家对灾情和险情进行了全面排查和复查,排查新增隐患点291处。

四、做好总结,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

在北京召开了“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湖北宜昌召开了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现场会,对下阶段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进行了部署。完成《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十年工作总结》报告,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机制、预警技术 *** 与工作 *** 、预警成效和经验和教训等方面进行回顾总结。

全国31个省(区、市)、303个市、1578个县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历时165天,制作预警产品166份,其中,红色预警19份、橙色预警88份、黄色预警49份、另10份无预报区。在中央电视台发布107份,在地质环境信息网、手机短信、手机报等渠道发布166份。在166份预警产品中,日常预警153份,应急预警13份(共启动3次)。全国各省召开了市级及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交流会1102次,将气象预警落到实处。

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在进一步做好应急值班、突发事件应对、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灾情统计等工作同时,2014年将着力加强推进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应急技术及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和标准体系建设;努力提升基层防灾能力,探索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的标准化道路;推动应急装备研究、应急监测预警设备研发、应急处置设备研发;做好国家级综合演练,更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各省(区、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

2014年1月27日

地质灾害属于什么单位管辖呢

属于防汛抗旱指挥部管辖。

如果是特大灾害,会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设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有哪些、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单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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