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宁夏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录,以及宁夏地质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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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忙不忙
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忙,因为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属于宁夏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前身是宁夏地质调查院、宁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是宁夏唯一一支承担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地质遗址监测及信息技术应用专业队伍。
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11-17在宁夏 *** 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99号。
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000763233240C,企业法人卢怀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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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城市开发、大中型企业Ⅳ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钻探(矿产地质钻探、水文地质钻探、槽探工程、水文水井钻探、样品采集);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线路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水利水电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可承担各类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水井、水源钻井以及固体矿产和水源地勘查、地质报告编写、地质图件编制技术服务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咨询及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服务;矿山施工、设备租赁、地源热泵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宁夏大地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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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恶化地质环境、降低环境质量,直接或者间接危害人类安全和自然生态良性发展,给社会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煤田火灾、地面陷落、地裂缝、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疏干和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以及地下水位上升形成的水渍、水浸、水淹等灾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质灾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地区是自治区或行署、市确定的经济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区(包括扬黄灌区),城市、城镇、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重点矿山、重点环保工程、重点厂址、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及自然保护区。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领导,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自治区地震、林业、农业、水利、土地、交通、煤炭、电力、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第九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十条 凡有地质灾害分布或者存在潜在威胁的重点防治地区,在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以防灾、减灾为内容的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报告。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成果报告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的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自治区对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工作实行登记认证制度。凡从事地质灾害勘查的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查项目登记。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各级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站(网)。自治区级重点监测站(网),由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面规划,分级实施;行署、市、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状况通报。突发性、破坏性大的地质灾害预报,应当经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自治区人民 *** 发布。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地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门。
禁止在煤田火区及规划开采区、陷落区范围内构筑建筑物。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把地质灾害防治教育纳入全民安全教育的内容,普及防治地质灾害的知识。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的治理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第二十条 自然地质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负责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为因素如生产或者建设活动等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单位治理。诱发单位无力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主管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组织治理,诱发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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