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单)

2024-06-03 地质灾害资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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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单)

目录一览: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 *** 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 *** 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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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 *** 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 *** 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第十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 *** 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10日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变形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地质矿产局是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组织协调本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要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

(三)负责地质环境和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划定全市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发布全市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六)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检查本市各单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

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区、县人民 *** 确定的负责地质矿产工作的部门,下同)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划定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编制防治规划;

(二)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立项管理、防治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跨区、县范围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林业、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的义务。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 *** 批准公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第九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检查。第十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立监测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第十一条 林业、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性质、规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发布。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内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散布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 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勘查评价第十三条 制定重点区域开发规划和进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地质环境评价和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和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四条 区域性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重点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征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按建设程序报批。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是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有70人,其中高级职称者16人,中级职称者15人,初级职称者及其他人员39人,人员结构基本合理,技术力量较强(见表)。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从左至右:党委副书记丁雍、总工程师王家兵、党委书记崔小东、站长赵增敏、副站长应耀明、副站长李宏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设立有河北省水文队天津监测站。1974年1月~1980年10月,在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地质处下设地质观测站。1980年11月,在天津市地质局下设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队(所),队(所)下设地质观测站(动态监测室)。1993年1月成立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天津市地质矿产局领导。1998年地质矿产部门属地方 *** 管理以后,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所)合署办公,为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国家和天津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调查与综合研究工作。为 *** 部门制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环境信息等公益 *** 。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国土房屋管理局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的指导。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目前,天津市主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平原区地面沉降监测、土壤地质环境质量监测和地热动态监测等工作。

地下水环境监测覆盖面积11000km2,占天津市国土总面积的90%以上,主要开展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地区为天津市中心城区和天津滨海新区。重点监测层位为地下水主要开采层(潜水至埋深600多米深层承压水以及岩溶裂隙水)。全市布设地下水位长期监测点500个(国家级20个,省级480个),安装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17台(自动监测,无线传输),其余点均为人工监测。水位监测频率:人工监测点每月3~6次,水位自动监测仪每天1次。地下水水质监测点150个(国家级l0个,省级140个),监测频率每年1次。天津市地下水环境监测 *** 经过优化调整,总体布局合理,能够基本控制天津市平原区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天津市供水安全。

地面沉降监测网覆盖面积8000km2,已经建成包括GPS监测、水准联测、分层标监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测 *** 。截至2008年年底,管理分层标12组,基岩标2座,分层标监测系统积累了20余年的监测资料。天津地面沉降水准监测始于1973年,1985年基本建成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截至2007年年底,平原区共有水准监测点1689个,每年联测一次。天津市地面沉降GPS基准站网由12座GPS基准站和33个GPS监测墩组成,形成了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高精度GPS网,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和数据解算。

地下水自动监测仪器

临港工业区地面沉降监测站

地面沉降监测基岩标

地面沉降GPS监测基准站

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 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截至2008年年底,天津市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63处,专业监测点4处(滑坡2处,崩塌2处)。每年汛期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巡查工作,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建立了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

在土壤地球化学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了重点地区(中心城区周边和滨海新区)土壤地质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共设立监测点22个,重点监测土壤中污染物、营养成分和易溶盐的动态变化规律,为天津市土地合理利用规划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在地热动态监测方面,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地热动态监测井318眼,监测频率每月1次,监测内容包括压力、水位、温度和流量;水质监测井101眼,监测频率每年1次。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天津市用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主要装(设)备包括:车辆5部(轿车2部、面包车2部、吉普车1部),地下水自动监测仪17台,地面沉降自动监测系统2组,地质灾害监测设备12套(TC2003型全站仪2套,水准仪2套,GPS接收机2套,手持GPS 6套),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远程可视会商系统1套。数据传输处理设备包括服务器、大型路由器、 *** 服务器等。

以上设备均在使用期内,能够正常运转使用。所有野外固定监测仪器都已安装就位,并可正常使用,监测数据通过 *** 传输到基地服务器上。

地面沉降分层标自动化监测设施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远程会商系统建设

为满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需求,2006年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门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会商室,安装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可视化会商系统,使预报预警工作更加方便快捷。

(二)地质环境信息网建设

天津市地质环境信息网自2006年1月6日开通,一直安全运行,一些重要地质环境信息和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均通过网站发布,扩大了受众面,提高了发布质量。

(三)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

天津市已经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地面沉降分层标监测数据库等信息系统,数据库较完善,数据管理情况正常。

对于地下水自动监测仪和地面沉降分层标自动监测的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建立有数据接收系统,实现数据自动监测,无线传输。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天津市自20世纪60年代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以来,在地下水和地面沉降方面积累了大量的长时间序列的数据资料,为相关地质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基础。2004年以来通过天津卫视发布4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通过编制、发布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地质环境公报、地下水情预报(通报)等地质环境监测成果,为 *** 部门制订国土资源的管理规划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六、法制建设

《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人民 *** 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 *** 令第69号)。

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单、天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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