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云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单)

2024-06-02 地质灾害资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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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云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单)

目录一览:

云南的地质单位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简介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成立于2000年,是云南省编办批准成立的省属事业型地勘单位,核定编制300名,隶属于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承担全省及周边国家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与研究工作。我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生产和技术管理队伍,现有职工180名,其中教授级高工10人,高级工程师35人,工程师49人。在昆明设立院总部,分设地质科学研究所、物化探所、矿产所、快速评价所、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形成了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全省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格局。我院自成立以来,负责承担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资源补偿、中央补贴地方地质勘查、省扶贫地质勘查,以及云南省内大—特大型矿床的商业性勘查评价等项目工作。已完成国家地质调查项目70多项。地质找矿、找水成果丰硕,在“三江”地区完成了德钦羊拉铜矿、兰坪白秧坪银多金属矿、思茅大平掌铜多金属矿及老挝万象钾盐矿等一批大型—超大型矿床的评价工作。提交新发现矿产地36处,供详查的大、中型矿产基地17处;正在评价的鹤庆北衙铁金矿、中甸普朗铜矿、保山核桃坪铜铅锌银多金属矿、永善金沙铅锌矿、香格里拉红牛铜矿、保山西邑铅锌矿等,有望成为新的有色金属资源基地;组织开展的我省红层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岩溶石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查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环境整治示范、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规划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此外,我院管理着建国以来形成的云南省基础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等各类地质资料,建立了全省地质资料数据库。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资源产业政策,积极服务于省和国家的资源发展战略,并热忱为国内外矿业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地质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院 长:崔子良党委书记:朱延浙副 院 长:刘宇淳 联 系 人:张兴恒 叶晓龙 Email:kjc@yndkkcy.cn联系电话:(0871)3162069(传真)3162208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87号 邮 编:650051

在云南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资质单位有那些?

这种单位很多的嘛,去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看看,下面很多地质队应该都可以的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简介

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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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第二勘察院简介

美丽神奇的云南有丰富的物产资源,有令人神往的地质景观,但云南也是世界上地质构造最复杂、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区域之一。在云南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现场,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地,在水文地质勘察评价和供水井施工,水土保持调查,信息化建库等多项领域,活跃着这样一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劲旅 —— 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这两个单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上级部门是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公司机关在昆明,下属13个分公司、工程处遍及昆明市、楚雄市、大理市、玉溪市、普洱市、景洪市、腾冲县等地。公司现有职工427人,干部245人,硕士及以上学历8人,本科92人,中专及专科75人,中、高级职称127人。各类注册工程师11人,有资质的注册建造师68人,拥有云南省技术学科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2人。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目前已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三甲”资质证书; 2004 年10月通过了 ISO9001 :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云南省勘察设计50 强单位之一;1996年2月至2006年连续10年被云南省委、省 *** 授予“文明单位”称号;2006年7月被云南省 *** 授予“云南省地质工作先进单位”;2006年获云南省2005年度建筑百强企业;2007年1月被云南省总工会授予“云南省第三届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称号。为云南省的经济腾飞作出了杰出贡献。连续 10 年被楚雄州人民 *** 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同时被云南省人民 *** 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称号。公司副总工程师、技术部主任吴香根, 2002 年荣获“云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2003年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5年总工程师朱春林同志被云南省 *** 授予“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顾伟星同志荣获国土资源系统第七届“技术能手”称号,李俊东被云南省授予“云岭先进职工”称号,公司总经理马福亮被云南省授予“地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十五”期间公司累计获得局、省级优秀成果奖18项。目前,公司现有云南省地质与基础招投标专家库成员18人,有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家库成员16人,有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成员9人,他们遍及在云南省各地、州 —— 瑞丽、腾冲、思茅、大理、楚雄、昆明等地都有他们忙碌的身影。可以这样说,在云南省各地、州一旦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现象发生,在之一时间里在之一现场,出现的之一个人就是专家库里公司的这些专家们。

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工会、女工组织健全,建立了18个部门分会,9个女工小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保证职工以健康的体魄、愉快的心情投入各项工作中。

只要你有敬业精神和上进心;有责任感和不怕吃苦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公司决对为你提供建功立业、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我们欢迎您的加盟,让我们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单位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87号

联系电话:0871-3143329

联系人:马淑娟

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

1、到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总公司工作人员将实行人事 *** 制,户口、档案由云南地矿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户口落在昆明;

2、岗位工资:按公司工资政策执行,按月计发。绩效工资与所在项目经济效益、成果质量挂勾。二级单位有项目承包管理办法;

3、社会保障: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为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住房:单位联系提供住房,交纳适当房租。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之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地质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 *** 应当给予表彰。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矿山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二条 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受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工作。

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发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人民 *** 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灾工作。第十三条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十四条 对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观赏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岩溶、冰川、火山、温泉、瀑布等地质遗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设立、建设、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开采固体矿产和油气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水单位和采矿权人应当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第十六条 禁止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的设备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云南省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对昆明地区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1981年成立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其前身称昆明地下水动态监测站。“七五”期间相继在开远市、曲靖市、大理市、玉溪市、楚雄市及景洪市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分站。

从左至右:总工程师杨艳华、院长王宇、副院长武军、党委委员和怀中

各分站隶属于所在城市的地质队,技术业务主管为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昆明分站直属监测院管理。7个分站主要负责所在城市盆地内的地下水动态监测,通过地下水动态监测基本掌握了监测区内的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各地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目前,云南省主要开展了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但仅设地下水监测站7个,16个地州市中仅有6个地州城市所在地布设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控制监测面积仅2872 km2,共布设监测点425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50个。地下水动态监测项目包括地下水位、流量、开采量动态监测和水质监测。

全省共有水位监测点202个,流量监测点63个。地下水水位监测网点的设置,绝大多数都是利用开采孔,有少量专门性监测孔、停采孔代用监测孔和民井;流量监测点为泉水及自流钻孔;开采量监测点为开采井。监测频率每月监测3次(2002年前为每月6次)。

监测区共有水质监测点232个,大部分为开采井,少量泉点。水质监测分析项目包括:常规分析25项,微量元素分析6项,有毒有害元素分析18项,细菌分析2项,共计51项,各监测点的分析项目根据监测点的具体情况而定。水质监测频率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监测1次。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目前,现有的7个监测分站的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全部采用传统的人工 *** 监测。

水位专用监测孔

监测人员在工作现场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地下水监测方面

全省7个监测站中仅昆明站建立了地下水监测信息系统。

滇东岩溶石山地区,地表水资源缺乏,建地表水库的难度较大,而地下水资源较丰富,该地引用许多岩溶大泉、暗河作为水源地,地下水的有效开发利用潜力大。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丽江古城中,黑龙潭泉水和冰砾岩泉水是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腾冲地下热水及地下矿泉是腾冲火山地热国家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城市中的名优大泉和地下冷水、地下热水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重点保护监测对象。至今这些区域内均未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站。类似的地区较多,为保障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应尽快在州级城市和高速发展的重要经济区域内增设城市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 *** 体系,充分体现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的基础性、科学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

(二)地质灾害方面

云南省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主要通过网站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接收反馈信息。

该项工作始于2004年。每年平均发布天数在150天以上,基本覆盖了整个汛期。同时,为避免因极端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准确地通过传真向地、州、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来自气象部门的“重要气象信息专报”,以提示各有关部门加强防范。

另外,全省只在部分县(市)开展了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数据库。

自2001年以来,进行地质灾害普查的80多个县(市),除少量数据库由其他单位承担外,绝大多数都由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监测院)信息中心建库统一管理、汇交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状况如下:

云南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页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2001年~2005年,地灾普查43个县(市),分别是:宁浪、盈江、南涧、兰坪、澄江、施甸、禄劝、梁河、临沧、云龙、富源、玉龙、永善、陇川、永平、云县、维西、金平、石屏、新平、镇源、凤庆、盐津、武定、昌宁、河口、绿春、贡山、泸水、福贡、西盟、德钦、会泽、红河、彝良、永胜、大理、姚安、元阳、马关、宣威、昭通、景东、腾冲。

2006年,地灾普查34个县(市),分别是:屏边、开远、红塔区、砚山、宜良、寻甸、弥勒、蒙自、石林、泸西、文山、沾益、麒麟区、马龙、陆良、师宗、罗平、楚雄、牟定、双柏、嵩明、安宁、通海、永仁、南华、水富、江川、巧家、禄丰、镇雄、绥江、西畴、建水、华宁。

2007年开展地灾普查的有27个县(市),分别是:墨江、景谷、香格里拉、古城区、威信、大关、鲁甸、巍山、漾濞、宾川、弥渡、峨山、瑞丽、华坪、个旧、富民、祥云、勐腊、勐海、思茅、洱源、剑川、鹤庆、丘北、保山、广南、景洪。

2008年开展了20个县(市)的地灾普查工作,分别是:龙陵、孟连、澜沧、普洱、永德、镇康、双江、耿马、富宁、潞西、易门、元江、晋宁、呈贡、西山区、官渡区、五华区、沧源。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1.云南省地质环境公报;

2.云南省地下水动态监测年报;

3.监测区地下水水情通报;

4.监测区次年度地下水水情预报;

5.监测区地质环境监测(5年监测)总结报告、动态监测年鉴(5年监测);

6.昆明市环境质量报告(地下水部分);

7.昆明市环境质量公报(地下水部分);

8.定期向昆明市地下水管理部门提交昆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9.2002年完成云南省地下水资源评价;

上述成果均由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并定期提交。

近几年云南省地质环境公报

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

地下水动态年鉴

地下水水情通报、预报

六、法制建设

云南省现已颁布、实施的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如下:

1.《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本条例对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等方面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并要求在省辖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由云南省人民 *** 于1998年9月11日颁布,实施日期为1998年9月11日。

本规定要求,在省辖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对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地质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3.《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云南省 *** 于2006年7月2日发布,实施日期为2006年7月2日。

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本办法要求由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通知》,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4月11日颁布,实施日期为2003年4月11日。

近年来,因人类经济、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扰动日益频繁,影响强度和效应积累增大,使云南省地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地质灾害发展势头趋于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范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本通知中对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了地质环境保护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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