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地灾资质进内蒙古备案,以及地灾资质进内蒙古备案流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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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经过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过,企业要想承接这样的项目,就需要有 地灾资质 中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不过,说是这么说,一个资质,想要办理下来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业的实力不够,比如说人员不足,设备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对,那都可能无法将地质灾害勘查资质成功办理下来,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地质灾害勘查资质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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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哪个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在自然资源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官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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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案提出: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
国家海洋局的职责,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外省建筑企业进入内蒙古需要哪些备案
最起码要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信用手册、三体系证书、企业简介、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更好再有当地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重合同守信用之类)
内蒙古住建需要备案的项目
列举如下: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年度各案需基本提供:(一)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格式)原件二份;(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身份证明(附件2格式)原件及复印件;(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3格式)原件及复印件;(九)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必须为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个人帐户台帐。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质环境评价与监测第五条 制定区域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 *** 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地质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监督。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部署,统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全区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标志。第十一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采矿、建筑、削坡和开采、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资格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经认定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和预报制度,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自治区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 *** 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短期预报以及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 *** 发布,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 *** 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
属于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 *** 组织治理。第十六条 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经旗县级以上人民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治理责任人应当按批准的治理方案施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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