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延续)
【000115108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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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000115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000115108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延续)(000115108001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五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
6.监管依据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自然资源部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国家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5)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6)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师、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4.许可证件名称: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修改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规划编制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修改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资质证书延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自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接收报件和受理
申请单位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申请;部政务大厅接件并受理。
(2)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部审批,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
(3)办理批复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布公告,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10个工作日内由部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资质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可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核对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对,并于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 *** :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