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相关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24-05-19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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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 *** 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相关规定(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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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充分吸取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 *** 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 *** 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陈述和延续的区别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市、县(市)、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乡)规划。

市、县(市)人民 *** 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中心村、特色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规划、村庄规划;镇(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镇(乡)根据需要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承担该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 *** 城乡规划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 *** 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 *** 和管理手段,加强规划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二)县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四)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市辖区的,经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 *** 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住建部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多久换一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相关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期相关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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