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查询)

2024-05-28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57
A⁺AA⁻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以及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查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福建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使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及经济开发区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由市、县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第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逐步把城市建设成布局合理,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城市生态良性循环,环境优美、清洁、舒适、安静的现代化城市。第五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 *** 和技术手段。第六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环境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征求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组织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评审。第八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程序分三个阶段:

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查询)

一、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编制阶段

二、城市环境规划研究阶段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三、城市环境规划审批阶段第二章 城市环境规划大纲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及实施方案(简称纲要,下同)是开展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在开展初步调查、收集和汇总有关基础资料、数据基础上经初步综合分析后,提出规划研究主要内容、重点, *** ,设计规划研究子课题。第十条 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包括规划目的、原则、技术路线、编制依据、采用标准、规划区范围和期限等。

(二)城市概况:包括环境概况(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三)在综合分析城市概况的基础上,初步提出城市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确定规划研究重点及主要内容。

(四)环境规划子课题的设置。

(五)规划编制的组织分工、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第三章 城市环境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城市环境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明确城市主要环境问题,确定城市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提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方案,合理配置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应当对城市环境保护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环境保护计划为城市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期计划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全市市域(或全县县域)城镇体系环境规划,重点为市域(或县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区、自然生态保护区、乡镇环境建设以及全辖区范围内的水系和海域等的环境保护与发展。

(二)充分分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对环境保护的有利和制约条件,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三)研究城市环境现状,预测未来城市环境状况,并明确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四)确定城市环境保护总目标,提出分期目标和城市环境控制指标,科学划分城市环境功能区。

(五)研究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进行相应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 *** 的建议。

(六)编制近期环保计划,确定近期环保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证措施。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规划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图纸。

(一)环境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二)环境规划的图纸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

5、城市排水(污水、雨水)规划图

6、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图

7、城市大气污染源现状图

8、城市水污染源现状图

9、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0、城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1、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位图

12、城市年污染系数玫瑰图

13、城市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

14、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图

福州有哪些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院(含乙级)

福建省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福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福建省水产设计院 冶金部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 嘉博(福建)联合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建筑设计院福州工程化学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南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属什么性质的单位?

南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隶属于南平市城乡规划局直属单位

简介:该院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规划设计资质为乙级,建筑设计资质为乙级,市政设计资质为丙级的综合型单位,本院直属市城乡规划局,在是 *** 规划局的领导下,精心设计,从大局出发,考虑发展,为全市的城市规划服务,提供优秀的城市详规划产品。

职能:具有承担城乡规划设计、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道路桥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暖通设计以及工程技术咨询、晒图、复印等工作。

全国有哪些城市规划设计公司是甲级资质的

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州市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华中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龙岗规划建筑设计院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部第二设计院)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临沂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所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建筑综合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全国城市规划甲级单位有哪些?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深圳市蕾奥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院 北京市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

吉林省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吉林省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铜陵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阜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研究院) 江西省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江西省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

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

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聊城市勘察规划设计院 山东省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威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

洛阳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湖南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 湖南省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

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湖南省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

佛山市顺德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

深圳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广东省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市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雅克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省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 四川省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

云南省设计院 云南省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 *** 尔自治区

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 *** 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疆 *** 尔自治区

新疆 *** 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疆 *** 尔自治区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河北省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河北省

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

建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辽宁省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

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湖北省

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省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

山东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

广西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

四川省蓝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河南省

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省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 *** 尔自治区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北京市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匠人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暂定) 北京市

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暂定) 广东省

四平市规划设计院 吉林省

内蒙古华地方圆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浙江省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滁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安徽省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

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湖南省

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

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

泰安市规划设计院 山东省

宝鸡市规划设计院 陕西省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

北京北达建筑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

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

肇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

新疆佳联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 *** 尔自治区

北京市中诚深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

深圳市建筑科学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广东省

江门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

松原市规划设计院 吉林省

福建省建设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

梅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广东省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福建省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

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

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

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河北省

上海红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

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

北京奥兰斯特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 *** 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 *** 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 *** 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 *** 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 *** )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 *** 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 *** 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之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 *** 。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 *** 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 *** 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规划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福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查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公司申请资质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办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资质申请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申请资质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经营情况的资质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资质代办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资质参谋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