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云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云浮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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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资质如何划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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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和集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 *** 负责本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村庄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 *** 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
镇人民 *** 可以通过社会 *** 、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引导、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师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民依法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县(市、区)人民 *** 和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提供便利。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挖掘、开发与合理利用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等资源,发展特色经济。第十条 各级人民 *** 以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多规合一”,因地制宜,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住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各类村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建设用地毗邻、公共设施需要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实际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村的主要进出通道、供水及排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对农村住宅的建筑立面、高度、色彩、建筑安全等提出管控要求。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预留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内公共场所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专家、村民的意见。
对专家和村民意见,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对公告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讨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且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已依法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由镇人民 *** 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镇人民 *** 应当于村庄规划被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共场所公告,并在 *** 网站长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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