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山西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山西城镇规划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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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规划设计院是甲级规划院吗
不是。
城市规划甲级资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资质证书。而运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过甲级资质的证书。所以不是甲级规划院。
运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运城市规划设计院),成立于1993年,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运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与招投标项目82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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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 *** 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人民 *** 行政审批、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 *** 应当把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有机衔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弘扬传统文化,挖掘自然资源禀赋,保护乡村历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乡风文明、宜居富裕的美丽村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产业发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村庄规划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本条例生效前,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第九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结合村庄实际,组织编制体现地方民居特色、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并推广使用。
各级人民 ***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的宣传,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第十条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自规划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居民点建设规划。
村域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规模,依据村域发展现状,确定村域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域生态、生产、生活等各类空间,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和转移,促进山、水、林、田、湖、草和村庄有机融合。
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村庄规划,对农村建房进行指引,合理安排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绿化、公共照明、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邮政、商业网点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中。
对于特色古村落、古堡型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加特色村庄风貌保护、传承和利用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 *** 批准。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整体改善人居环境行动计划配建项目表、村庄建设要点说明书、村庄规划实施管制规则。
全国有哪些城市规划设计公司是甲级资质的
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吉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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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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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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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综合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其它四县(市) *** 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第十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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