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了吗今年,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了吗今年8月9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 1、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 2、国土空间规划资质代替城乡规划资质
- 3、搞城市规划的,一般要熟悉那些规范?
- 4、城市规划的资质会取消吗?
-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国土空间规划资质代替城乡规划资质
为深入贯彻落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我部正加快研究出台新时期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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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
(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三)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不得以其他规划替代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四)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实行集体决策。不得以城市设计、工程设计或建设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变更规划条件。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二)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农村地区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农用地流转、土地整治等名义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现象。
搞城市规划的,一般要熟悉那些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市建设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 75-97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第84号令发布)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333号文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 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GB/T 50331-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城字第784号文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The Standard of Loadings for the Municipal
Bridge Design
CJJ 77-98
主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district heating network
CJJ 34—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21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1999-06-04发布 1999-06-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CJJ 83-99
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2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5日建设部发布)
2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36号发布)
2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 行)
(2000年2月14日建村[2000]36号文发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2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d
GB 50201—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月1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GB 50298-199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 67-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
设计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T 5028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36中国人民共和国家标准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Vocabulary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JJ 65-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4月1日
3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3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发布)
3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
4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44号发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4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4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公安部 建设部[88]公 (交管)字90号 1998年10月3日)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45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 行)
(2000年4月6日建村[2000]74号文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47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 87-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4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当然,各地还有地方标准,这只是一些常用的,还有许多要在实践中查找资料了。
呵呵,祝你学习愉快!!!
城市规划的资质会取消吗?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 *** 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 *** 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 *** 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 ***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了吗今年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了吗今年8月9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