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辽宁省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企业)

2024-05-07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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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览: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哪个好?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60年5月11日。拥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甲级、人防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甲级、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排水,道路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生产建设类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机构等乙级资质;是辽宁省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单位、辽宁省文明单位、全国规划行业应用新技术先进单位和全国CAD新技术应用示范企业单位;是率先在全国同行中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单位。

辽宁省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辽宁省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企业)

全院现有职工28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67人。有规划研究所、规划设计所、道路交通研究所、市政管网研究所、景观与城市设计所五个专业科所,以及浑南分院、沈北分院、沈溪分院、土地分院、建筑分院五个综合分院。能承担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风景区规划、环境设计、河湖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道路工程设计、市政管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模型制作及科技咨询和可行性研究。

多年来,院每年都派出百余人次出国考察和到全国各地学习,与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美国威尔考特事务所、美国PTKL国际有限公司、美国UID建筑事务所、美国泛亚易道景观公司、美国HCCP建筑事务所、美国阿特金斯公司、日本芝蒲工业大学、日本庆应大学、日本安井建筑设计事务所、日本鹿岛设计、澳大利亚LAB建筑事务所、澳大利亚杰克逊设计公司、加拿大INRO公司、德国B-Plan规划建筑设计公司、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等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美国、德国设计师长期来院工作,掌握着世界更先进的设计理念和规划动态,院科研设计工作已经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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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各级科研成果评优中,我院先后有百余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省级以上115项,《沈阳市环城水系及环城绿化规划》、《南湖科技开发区规划》获国家优秀设计银奖、建设部一等奖;《沈阳市交通规划及二环快速道路规划设计》获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沈阳铁西工业区改造发展规划咨询》获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三等奖;《沈阳桃仙机场综合交通规划》、《浑南新城总体发展规划》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三等奖。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及各种刊物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数百篇。由我院主编和参编的“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和《竖向规划规范》受到建设部的中肯,被授予全国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工作优秀编制单位。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成立于1979年5月,是国内成立较早的省级综合性规划设计院,隶属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我院现有四个分院即规划分院、建筑分院、市政分院、测绘分院并在广州、沈阳、大连等地设有常设分院。我院具有五个甲级资质证书即:规划、建筑、市政、测绘、工程咨询。能够承担各种规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风景区规划,各种规模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给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热力工程、城市道路、交通等市政工程设计、大比例尺寸城市地形图测量及航空测量等任务。我院现有职工350人,教授级高工41人,高级工程师78人,工程师131人,助理工程师46人,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的85%以上。2011年组建建筑工作室,随着设计项目增多,现 *** 各专业工程师. *** 请申请加我们的行列,共谋发展。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

成立日期:1991-04-13

注册资本:817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辽宁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60829L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英文名:Liao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Design Institute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3号

经营范围:城乡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旅游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人防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测;地质灾害治理、危险性评估;打字、复印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在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环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中心城区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市和县(市)人民 *** 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城市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域范围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为强制性内容。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内容。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 *** 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新民市总体规划由新民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沈阳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四)乡规划由所在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 *** 审批;

(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县(市)人民 *** 审批;

(六)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 *** 编制,经市人民 *** 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八)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 *** 审定;

(九)专项规划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和县(市)人民 *** 审批。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任务。

城乡规划文件应当附具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等要件。第九条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对周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履行审查程序。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 *** 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 *** 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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