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云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2、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 4、云南发文:杜绝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全程 *** ”招投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 *** 引导、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特色、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科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 *** 应当将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 *** 的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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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乡(镇)人民 *** 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村庄规划;
(三)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措施;
(四)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工匠;
(五)做好村庄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农村村民向城市、城镇和经济发达的村庄聚居。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 *** 对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正确处理远景规划和近期建设、新建与改造的关系,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引导村庄向集聚、集中、集约方向发展。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15年至20年。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防灾减灾措施,村庄整治类型,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第十一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电、通讯、垃圾收集、绿地、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社会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第十二条 50户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区)和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应当先行编制规划。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一)行政村总体规划: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说明书;
(二)自然村建设规划: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说明书。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审议,由乡(镇)人民 *** 报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自然村建设规划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公共饮用水源、村内公共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军事设施等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七条 新建村庄的规划应当符合县级规划的要求,严禁在公路、铁路控制红线内和河道等管理范围内选址。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十八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申请人所有。第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闲地。第二十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村庄建设用地需要调整时,由村民小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乡(镇)人民 *** 批准。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宗、退旧批新的原则,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权前,必须签订退旧协议。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山区村庄每户住房用地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调1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区域,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节约土地、配套建设、突出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应当将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市)人民 *** 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并在乡(镇)人民 *** 领导下,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
(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民族风俗,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当地少数民族特色。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名木古树、历史文物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九条 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县(市)人民 *** 下达的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第十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进入自治州从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州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为近期5年,远期20年。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布局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人口规划、用地布局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措施,以及历史文化遗迹、景观风貌保护等。第十三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和人口发展规模、道路交通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包括:
行政村总体规划: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自然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说明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投资估算表。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 *** 报县(市)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村庄建设管理应当符合规划,坚持村民意愿、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村庄规划协管员负责协助做好村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不得占用耕地。第十九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7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调整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三条 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坝区农田和湿地,保持传统风貌和突出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在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协管员,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由自治州、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 *** 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县(市)、乡(镇)人民 *** 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住房建设。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下列区域的城市设计,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一)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
(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三)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
(四)本级人民 *** 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十条 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由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市)人民 *** 审查后,按照法定权限报批。
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行业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村庄规划应当由乡(镇)人民 *** 、村(居)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或者通过 *** 网站、媒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修改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云南发文:杜绝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全程 *** ”招投标
针对部分地方在委托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存在规划编制单位“圈地”、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将招投标工作全部转交给规划编制单位“全程 *** ”等问题,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市场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 *** 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确定主要领导为之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招投标、组织编制、技术审查、报批等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程序,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加强技术单位行业管理
云南省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的单位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全部上传至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具体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专业、社保缴纳凭证等。
省外国土空间规划单位在云南省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的,需将在云南省内的从业人员信息上传。
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为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强化 *** 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投标应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规划编制单位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由于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底需全部编制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规划成果质量,各规划单位应量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标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联合体)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团队成员。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调配。一名项目负责人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2个,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其他团队成员参与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参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
承担州(市)、州(市) *** 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高级(含)以上规划师(职称证专业或所学专业为“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下同),或从事土地规划工作(土地规划、测绘,下同)的高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或中级(含)以上规划师、从事土地规划工作中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承担州(市) *** 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同意。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同签订后,承担单位应将编制技术团队名单盖章后报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信息及中标单位联系人报省自然资源厅(已完成中标的项目请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5项,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10项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并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对象。
(三)将编制与体检评估相分离。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包括有股权联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国土空间规划的体检评估工作,避免编制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单位。违反有关反垄断、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肃处理,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如发现地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省自然资源厅将开展调查,及时纠正、坚决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技术单位的服务质量评价,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我监督主导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破除行业垄断,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
四、强化规划成果质量监管
要进一步做好规划成果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严格把关,严控质量,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用、管用、好用。
(一)严格规划技术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规划成果审查工作,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核心指标等进行技术把关。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规划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联合体各方按具体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对质量不高、成果错漏的应进行约谈或通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成果质量内控联合审查机制,把“联编联审”贯穿规划编制的定案、校对、审核、审定全过程,强化规划数据库的审核和管理,将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同步编制,同步审核,确保规划“文-图-数-表”的一致。
(三)建立规划编制救援制度。若出现部分规划单位无力按时完成所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的,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等工作,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按照合法程序重新开展招投标或指定技术实力较强的规划技术单位介入救援。救援费用应从规划编制经费中优先保障。
五、做好已有规划成果交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督促相关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已有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 *** 规划成果(含电子数据)。
规划编制单位拒不提交资料,造成国土空间规划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按照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评估等工作。
信息报送邮箱:ynsgwb@126.com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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