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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第三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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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 *** 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 *** 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 *** 审批和需要报上级人民 *** 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以及需要其审查的其他城乡规划草案,并向本级人民 *** 提出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 *** 及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本级人民 *** 聘任。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 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工作规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 *** 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组织编制部门报本级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合肥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并报设区的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远景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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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 *** 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 ***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第八条 市、县人民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 *** 和技术手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 *** 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 省人民 *** 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安庆规划院是国企还是和私企
国企,安庆规划院是国企。安徽省安庆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始建于1984年,历经三十年的发展,现为皖西南地区更大的甲级城乡规划综合设计单位,持有国家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乙级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道路、桥梁、给排水)、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绘、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专业门类齐全,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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