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24-05-0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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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目录一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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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 

60%。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废止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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