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汕头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汕头市规划图纸公示网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目录一览:
- 1、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 3、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 5、汕头市人民 *** 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印发《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汕头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汕头市辖各区全行政区域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能源、交通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 *** 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各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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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并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确定用地规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勘察测量工作;
(七)检查、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若干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权限由市人民 *** 决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城市各项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二个层次。
城市各项规划的制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七条 城市各项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包括外资、中外合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 *** 和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 *** 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城市各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 *** 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区系指大华路、饶平路以西,梅溪河主航道以南的旧城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其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5.0。
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1.0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0.8倍(点式建筑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十层至十九层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二十层以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根据消防、交通及景观要求,一般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4.0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属二十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属多、低层的,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属十层至十九层的,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属二十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
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坚持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建设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要求: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小于25%。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按上述标准减少5%。
(七)停车场(库):新区建设,属住宅小区及住宅组团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高层建筑取上限)配套停车场(库);属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建筑组团建设的,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建设,则按新区标准减少2%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的要求: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 *** 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更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汕头市人民 *** 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 *** 决定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232项)
部
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定依据
审批类别
市
府
办
公
室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企业的小
汽车定编审批
《 ***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粤办发〔 1995 〕 21 号)、《 ***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
通知》(粤办发〔 1997 〕 14 号),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核
无
线
电
管
理
办
公
室2
超短波无线电频率使
用、台(站)设置
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
3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
、销售和进口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审核
发
展
计
划
局4
市管权限的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登记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
核准
5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
项目核准
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核准
6
招标核准
国家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1999年)核准
粮
食
局7
市管权限粮食收购企
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244号《粮食收购条例》
审批
经
济
贸
易
局8
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核准
9
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02 年)核准
10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02 年)
核准
11
企业专(兼)职安全
上岗资格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2002 年)核准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不含剧毒化学品
、成品油)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3
承装(修)电力设施
许可证国务院令第 196 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审核
14
设立拍卖企业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1996 年)审核
15设立典当行《广东省典当条例》审核
16
煤炭经营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7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1996 年)审核
1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和加油站设立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含剧毒化学品、
成品油)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核
教
育
局19
申办基础教育民办中
学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2002 年)、《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
学校管理规定》审批
20
申办社会力量举办的
非学历教育机构(市
直单位)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2002 年)
审批
公
安
局21
举办3000人以上大型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许可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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